最高法提审:拍卖价太低,税务局追税800万,卖家不服,法院咋判

慕梅说趣社会事件 2024-10-09 09:21:01

生活中,我们经常可见低价交易,有些是真的低价,有些则是为了逃税避税而故意签的阴阳合同导致的低价,对于那些明显低价的交易,税务机关能够主动审查,并追缴低于市场价的税款吗?

这起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的行政案件,或可见端倪,对于税务机关追缴税款的问题,法院已有明确的裁判观点。

(案件来源:最高法行政十大典型案件之一)

一、基本案情

2005年1月,德发公司委托拍卖行将其自有的位于广州市的某房产拍卖后,按1.3亿余元的拍卖成交价格,向税务部门缴付了营业税6912750元及堤围防护费124429.5元,并取得了相应的完税凭证。

2006年,广州税稽一局在检查中发现,德发公司的上述房产拍卖成交单价格2300元/㎡,不及市场价的一半,价格严重偏低,遂于2009年9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核定德发公司委托拍卖的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3.1亿余元,并以此为标准核定应缴纳营业税及堤围防护费,决定追缴德发公司未缴纳的营业税867万余元,加收营业税滞纳金280万余元;决定追缴堤围防护费15万余元,加收滞纳金堤围防护费4.8万余元。

德发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德发公司诉讼请求,二审维持一审判决,驳回德发公司上诉。

后该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提审,再审改判。

但最高法并非支持德发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而仅是撤销被诉处理决定中加收营业税滞纳金和堤围防护费滞纳金的部分,对追缴德发公司营业税、堤围防护费的处理决定予以支持。

最高法裁判主要理由:

1、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的行政惯例应当予以尊重。广州税稽一局在查处涉嫌税务违法行为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核定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额是其职权的内在要求和必要延伸,符合税务稽查的业务特点和执法规律,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稽查局职责问题的通知》关于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权范围划分的精神,不构成超越职权。

(评述:从该点理由来看,这也明确了最高法的裁判观点,司法权对行政权予以充分尊重,肯定行政机关的专业管理能力,税务机关主动审查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这是其履行职责的当然之义,近些年对于明星纳税等的审核尤其严格,很多都是事后才被核查到违规,在时限之内的追缴都是必须的。

有人认为行政机关已经核定了税额,那就代表审过了,是有公信力的,怎么能再审、又审?其实这种理解是有问题的,如果采取欺骗、隐瞒手段导致行政机关作出错误判断,行政机关当然可以自纠,行政行为并非完全不可改变)

2、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时,应当尊重市场行为形成的市场价格;其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否定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价格时,行使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应纳税额核定权时,应当受到严格限制。

纳税义务人以拍卖不动产的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依法纳税后,在该拍卖行为未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为无效或者认定存在违反拍卖法的行为并影响拍卖价格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原则上不能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但如果拍卖行为中存在影响充分竞价的因素导致拍卖价格过低,如本案中的一人竞拍时,税务机关基于国家税收利益的考虑,有权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

(评述:最高法这段理由很有意思,先是明确拍卖价格原则上是有效的,但话锋一转,又认为如果存在影响充分竞价的因素导致拍卖价格过低,税务机关仍有权重新核定应纳税额。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说法是否太宽泛?也是否违背了市场规律?行政权随意干涉市场行为?但回到案件本身,如果专业机构充分论证后认为这种低价明显不合理,足以判断为是在以低价交易避税,仍是要尊重税务机关的专业判断,司法权不宜干涉行政机关在自身领域内的适度裁量)

3、没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应当受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关于追缴税款和滞纳金的条件和期限的限制;因不能归责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时,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义务应当自核定之日发生,征收该应纳税额确定之前的税收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

(这段正是最高法改判的理由,最高法最终尊重了税务机关的行政惯例,支持了追缴税款的处理决定,但对于加处滞纳金则未支持,认为这属于不能归责于纳税义务人的原因,新确定的应纳税额,缴纳义务自核定之日起,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不能征收之前的滞纳金。当然,这两笔滞纳金相比税款本身少了很多,但也有280多万,最高法将这部分金额减下来,无疑是充分考虑后的利益平衡。)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案件多个焦点问题的裁判理由均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

1.尊重行政机关长期执法活动中形成的专业判断和行政惯例。通过司法确认的方式,认可省级以下税务局及其税务稽查局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不违反法律原则和精神且符合具体执法规律和特点的惯例,对今后人民法院处理类似问题提供借鉴方法;

2.体现法院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的司法能动性,既保障国家利益不受损,也要防止税收权力的任性。进一步明确拍卖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合法性,限定税务机关行使应纳税额核定权行使条件,厘清特定税收专业领域行政机关职权和市场主体自治的界限。

3.贯彻“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的法治理念,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不受行政机关无法律依据的剥夺。行政权的行使应当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或者增加行政相对人义务的决定。

四、小结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行政案件审理中,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执法中的惯例、规律是保持尊重的,但前提是不能违反法律规定,明显没有法律依据的权力行使则要坚决制止。

在行政领域,法无明文规定则不可为,这点恰好与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则可为"是相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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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朦龙 51
    2024-10-13 13:26

    万达老王为尽快还债,打折卖了很多资产,税务可以以正常价格来对王健林追邀税费吗?

    沧海一鼠 回复:
    买方税
  • 2024-10-13 09:43

    3.1亿卖给法院吧!

  • 2024-10-14 16:11

    重复征收,应严格限制。

  • 2024-10-13 11:28

    房产纳税又不是看成交额纳税的!

  • 2024-10-13 09:31

    笑出了🐷叫声!

  • 2024-10-14 06:33

    房产纳税是:成交价低于市场价,以市场价计算纳税,成交价高于市场价,以成交价计算纳税。上面两个狗屁。

  • 2024-10-13 19:27

    房产交易又不看成交额的,为什么还会少交?

  • 2024-10-15 09:40

    这么说要以市场的价格出售了,但是没有人买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