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打假食品安全是在做好事,怎么成了敲诈勒索了!"
男子因举报商家售卖日本核辐射区食品,被商家集体控告敲诈勒索。
一审法院判处窦大哥6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为2年9个月。
但男子坚持认为自己无罪,入狱两年后,提出再审申请,法院最终的判决令人意外!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窦大哥是一位职业打假人,专门针对市场上的违法商品进行投诉和索赔。他认为自己做的事情不仅能赚到钱,还能为市场规范出力,特别是那些进口商品商家,这些商家所卖的商品没有中文标签,他们在售卖违禁品时赚得盆满钵满,理应被揭露和惩罚。几年前,窦大哥盯上了几家经营进口食品的商家,尤其是日本核辐射地区的商品,明显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于是每次窦大哥只花几百块钱买一些商品,然后去市场管理部门投诉这些商家。投诉之后,他再与商家协商赔偿,由于商家们害怕处罚,很多时候都选择赔钱了事。渐渐地,窦大哥通过这些投诉和索赔,拿到了十几万的赔偿款。但随着赔偿金额的增加,很多商家开始感到不满,认为窦大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维权的范畴,变成了“敲诈勒索”。终于,这些商家联合起来,向警方报了案,指控窦大哥以举报为要挟,进行敲诈勒索。“我只是依法维权,怎么就成了敲诈勒索?”窦大哥坚称自己是在合法打假,揭发商家的违法行为,索赔也是法律允许的。但警方和检察院的态度并没有如窦大哥所愿,他们认为窦大哥的行为已经超出了一般的打假行为,构成了敲诈。一审中,法院判决窦大哥敲诈勒索罪成立,判处他6年有期徒刑。窦大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重新审理后,认定部分事实和量刑过重,将刑期改为2年9个月。但窦大哥依然不服,继续提出再审申请。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本案的窦大哥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威胁、恐吓等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窦大哥通过投诉举报商家售卖非法进口食品并索赔,但并没有威胁、恐吓的行为,而是依法行使消费者的权利。因此,窦大哥的行为并不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那么职业打假人的行为是否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职业打假人在发现食品、药品问题时,有权依法主张赔偿,即使其具有职业打假的目的,只要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便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因此,窦大哥的职业打假行为是法律允许的监督行为,且他索赔的金额未超过《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退一赔十的标准。法院在重新审查证据后,发现窦大哥的打假行为是合法维权,没有通过威胁或恐吓等手段强行索赔。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应当在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不应轻易对民事纠纷适用刑法。因此,法院认为窦大哥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撤销了此前的判决,宣判其无罪。在获得无罪判决后,窦先生接下来将申请国家赔偿。03深刻教训对于此案,有网友表示:“售卖日本核辐射水产品应重罚,举报无罪!应该罚他一个倾家荡产!”还有网友表示:“我想问一下,进口日本核辐射产品的商家有没有受到工商惩罚?市场监督管理的责任在哪里?我们不但不惩罚打假人,还要鼓励打假人,让更多的打假人一起来监督市场。才能让老百姓的食品消费更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