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本报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执行委员会获悉,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6·30机械伤害事故已于近日查明。
据悉,2024年6月30日14时40分许,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发生一起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为192万元。
本报梳理发现,事故项目的建设单位为珠海华隆投资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为广州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总承包单位为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专业承包单位为长沙鼎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经查明,2024年6月30日14时12分至14时23分许,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梁某恒、王某刚、朱某飞、赵某强等进入华通金融租赁总部大厦地下室及上部工程项目1#楼14层准备进行夹层钢结构安装施工。
14时40分许,朱某飞将钢梁吊至拟安装位置后,目击赵某强正站立于登高作业车平台南侧操作登高作业车向南移动至钢梁位置,同时目击梁某恒站立于登高作业车平台北侧,上半身被混凝土圈梁遮住。朱某飞随即大声呼叫,赵某强应声即时松开登高作业车控制开关,但其时登高作业车已稍微向南移动,并发生混凝土圈梁(南)和登高作业车栏杆(北)夹住并挤压梁某恒胸部的情况。王某刚等人员听到声音后赶到事发点,王某刚让赵某强向后倒车,随后梁某恒从登高作业车栏杆下方滑落至14层楼面。
本报注意到,调查组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为:钢结构班组工人梁某恒、赵某强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造成梁某恒被登高作业车栏杆和混凝土圈梁挤压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调查组还指出,事故的间接原因为施工单位改装降低涉事车辆栏杆高度,未根据周围环境及工程特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问题隐患;工作场所存在危害,钢结构吊装作业无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最终,调查组认定本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提出了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本报注意到,有2家企业被建议行政立案调查,分别是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专业承包单位)和中建四局三公司(总承包单位)。此2家企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均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立案调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此外,有5人被建议行政立案调查,分别是长沙鼎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张某,广东琴科公司派遣至长沙鼎盛公司担任专业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孙某水,广东琴科公司派遣至长沙鼎盛公司担任专业分包单位项目专职安全员朱某锐,长沙鼎盛公司钢结构班组工人赵某强,中建四局三公司委任的总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袁某明。此5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均建议由合作区商事服务局依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立案调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调查组还建议对广建监理公司、珠海华隆公司进行相应处理。(文|中国基建报 周绍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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