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郫都区中航城某小区发生了一起命案,小区内两名女子当着保安的面发生争执,其中一名据说精神不正常的中年女性拔刀相向,捅死了另一名女性,而此过程小区保安竟然无动于衷,并未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劝阻或阻拦。
无独有偶,记得前些日也有一则新闻,说一个夜班保安当着业主的面坐在值班室玩手机,当业主询问其为什么上班期间不好好上班时,该保安爱答不理,后业主指责保安没有尽其义务好好保护小区,该保安竟然回复业主说,我才拿多少钱,让我保护小区?
在我看来,这一切都是物业公司为了省钱、省成本惹出的祸!
1、我认为,无论于情于理,成都中航城这家物业公司管理责任绝对跑不掉!
第一,从法律上,民法典942条明确规定,物业公司要按照约定,维护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物业公司要按照约定,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同时明确物业公司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很显然,就算成都郫都区中航城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没有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进行约定,但民法典942条同样规定了物业公司须对服务区域内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及时制止。
从案例中可知,成都中航城的这家物业公司在违法行为发生时,没有及时制止,属于典型的不作为。
第二、从道义上讲,两人吵架,物业公司是否应该以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在一旁看热闹?我想,就算是业主,在小区里看见有人吵架,都会上前劝阻,而不是围观,更何况,吵架的人是喊你前去帮忙解决问题的。
物业公司的敷衍和冷漠造成了悲剧的发生。
2、“是啊,我们才拿多少钱,却要我为你去拼命?”
这句话诠释了所有人的心结。
无论是成都杀人事件老保安的开溜,还是夜值玩游戏小保安的爱答不理,根结在于:
物业公司为了利润,刻意降低本应用于小区的费用,造成业主没能享受性价对等的服务,从而导致一系列矛盾的产生。
假如,我说假如,成都郫都区中航城的保安都是20,30岁的小伙子,身强体壮,培训到位,薪资福利也到位,还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吗?
当然不会!
成都小区杀人事件,也给所有物业公司提了个醒:
赚钱,要赚合理的钱,该赚的钱;不该省的钱,不该赚的钱,你去赚了,总有一天会连本带利的还回去!
3、物业公司有话说:我的无奈与痛苦谁又能理解?
根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发生安全事故时,物业管理企业在采取应急措施的同时,应当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协助做好救助工作。”
由此可见,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的是一种协助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重在履行过程,只要谨慎、善良地履行了这一法定的、约定的义务,即使不能阻止损害结果的发生,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应承担该损害后果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即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不负绝对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以看到,绝大多数小区不管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还是物业费收取标准对应的服务等级,也都没有明确约定物业的安保服务必须要保障业主的人身安全。
当然,现在物业行业在选聘保安时,都有一句退伍军人优先的条件,其目的也考虑到在项目遇到突发情况时,员工可以有措施和能力应对。
物业服务做的是公区服务、公共服务,不是谁家业主请的私人保镖,让保安冲上去挡刀子,那也不太可能,但是在伤害发生前,物业保安必须做到预见、应急、上报的义务,这也只算行为义务,非结果义务。
可部分业主想要的是,交着1.5元的物业费甚至不想交物业费,所有找不到承担主体的问题全都要物业负责。
试问,谁又能做到?
物业公司或许确实也难!
但再难,在人命关天问题上,物业公司还是要慎重点,被抓住把柄和问题,老百姓可不管三七二十一。
据了解,成都郫都区中航城这家涉事的物业公司至今仍未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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