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写证明是否属于遗嘱?多子女的家庭,北京房产该怎么合理分配?

高格评社会 2024-09-04 03:54:53

韩爷爷与张奶奶是夫妻关系,二人育有4个子女,长子韩大哥、次子韩二哥、三子韩三哥、长女韩四妹。

韩爷爷与张奶奶分别于1999年10月、2012年5月相继去世。2018年3月,韩四妹去世,家庭成员还有韩四妹的丈夫李先生,两人的女儿小芳(化名)。

一家人因北京房产分割问题闹矛盾

韩爷爷和张奶奶去世后,留有北京市朝阳区房产一处,两位老人生前均未留有遗嘱。韩二哥一直居住在这个房屋里。

此时,韩大哥、韩二哥、韩三哥、李先生、小芳,因继承韩爷爷名下的房产问题发生了纠纷,多方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曾经和谐的一家人也因此闹得分崩离析。

于是韩大哥决定委托律师来解决此事,因此找到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团队来解决房产继承纠纷。他希望每个人都能得到属于自己的合理权益,尽快平息这场家庭战争,恢复往日的和谐氛围。

手写证明真假不得而知

元甲律师接受韩大哥的委托时,韩大哥带来了一份韩二哥提供的手写证明,内容为:“亚运村X号楼XXX号住宅使用面积61.5平方米,现正在房改,个人须缴纳房改款2万元。张XX(韩二哥的名字)与我商量后,房改款由次子韩XX缴纳,今后房产归韩XX所有。上月韩XX已将2万元房款交给我们。收据韩XX收存。”该手写证明右下方有韩爷爷、张奶奶的签字,日期为1994年4月2日。

韩大哥来所前,曾到过多处进行咨询,得到的答复均称这个证明应视为遗嘱。但韩大哥对该手写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为韩爷爷、张奶奶在生前从未提及过该手写证明,却偏偏在他们去世后冒出一个手写证明,这事真假不得而知。

经过元甲律师深入了解案情,得知在1996年,韩大哥的单位分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韩爷爷说想住,还曾提出过与韩大哥换房,涉案的房屋在前期由韩大哥居住,之后由韩爷爷居住。

2004年韩爷爷病重时曾主持过家庭会议,曾提及涉案房屋由韩大哥的儿子继承所有。而且韩爷爷生前有收入,完全有能力支付涉案房屋的购房款。

解决房产纠纷,维护每人权利

详细了解情况后,元甲律师认真研究了证明和提供的其他证据。在庭审中,元甲律师认为手写证明不符合遗嘱的要件,并向法官进行了观点陈述:

1、遗嘱中写明的“今后”意思不清楚,不能明确是指写证明之时,还是韩爷爷、张奶奶去世之后;

2、购买的涉案房屋使用了韩爷爷41年的工龄且属于单位福利分房,因此购房款仅为2万元,而实际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2万元。仅因韩二哥支付2万元购房款就将房屋给韩二哥,明显不符合常理;

3、证明日期为1994年4月2日,称月前收到韩二哥2万元,按这个日期推断,应该为1994年3月2日左右。而房屋买卖契约签订的时间为1995年10月11日,房屋价格为14032元,交款的收据均写明付款人是韩爷爷,时间分别为1993年6月23日4000元、1994年4月25日10310元。1996年6月25日签订改按《成本价购房变更产权申请》约定补交4672元,1996年7月10日补交了4695元。也就是说在1994年4月前,韩爷爷只交纳了房款4000元,收据和合同签订时房屋的价格为14032元,而不是证明写的2万元。

因此,种种迹象表明此份手写的证明存在很多疑点,对真实性不认可。法院在综合考虑元甲律师观点的情况下,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判决:

一、老人名下的遗产由子女按法定继承所有,其中:韩大哥20%,韩二哥40%(考虑其后期照顾父母多一些),韩三哥20%,李先生和小芳20%。

二、抚恤金、丧葬费4.5万元同样按以上继承比例分割。

元甲律师帮助韩大哥一家人解决了房屋继承纠纷,每人都得到了合理的权益,一家人的隔阂也随之消散,非常感激元甲律师帮助他们解决了继承难题!

案例来源: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以上为元甲律所办理过的真实案例,为确保个人和商业隐私,文中所有人物的名字均使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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