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800万元托人炒股损失267万元,“入市需谨慎”被写进了判决书

小姐姐看社会 2024-10-14 18:08:44

连日来,股市频频撩动诸多股民的思绪,更有甚者跃跃欲试,意欲携款投身股市“弄潮”。新黄河记者于裁判文书网得见,在近期颁布的判决文书当中,有人掷出 800 万元托付他人炒股,对方言之凿凿,还签署了保底协议,宣称若遇赔钱之况,即刻补足 800 万元!待到损失 267 万元于法庭对质之时,方觉所谓的资深“操盘手”竟无证券从业资格。针对此案件,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于出具的判决书中径直载明: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在诉状之中,该案的原告——女子邓某经友人结识“80 后”男子尚某,其自称具备丰富的证券投资阅历与广阔的业务市场,能够助力她借由证券投资获取稳定收益。

邓某笃信无疑,于 2023 年 9 月与尚某订立《托管协议》,约定邓某向证券账户注资 800 万元,委托尚某从事股票交易;为保障原告资金之安全,尚某提供 60 万元担保金置于账外;尚某担保原告本金不受损蚀,倘若账户亏损达至约定幅度,应将初始资金补齐至 800 万元;盈利之际,双方五五分成。上述合同订立之后,邓某依约向证券账户转入 800 万元,尚某向邓某转账 60 万元作为担保金。在合同履行进程中,屡次出现亏损金额超出《托管协议》约定幅度的情形,然而在邓某的催促之下,尚某并未足额补齐资金,且言实际由“90 后”男子孙某操盘。其后,案涉证券账户持续亏蚀,至 2024 年 2 月春节前夕,亏损金额已近 400 万元,

虽经邓某催逼,但尚某、孙某并未补齐资金。2024 年 2 月,孙某向邓某出具 400 万元的“欠条”,表明将对所欠亏损债务予以偿还。而后尚某继续安排孙某进行操盘,截至 2024 年 2 月邓某终止托管之时,总计亏损 267 万余元。邓某认为,尚某在签订《托管协议》之后,与孙某共同操盘,未能确保原告本金无损,未依约补足证券账户资金,且悖逆原告要求,进行高风险的股票账户操作,致使原告承受经济损失。孙某身为操盘手,在账户亏损后多次对债务予以确认,应与尚某共同赔偿原告损失。

法院历经数轮审理,展示了众多组证据,法官于判决书中载明:邓某身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于 2014 年开设股票账户,2023 年投身炒股,对于股票市场风险理应具备充足的认识,对“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的常理理应存有基本的认知,同时对股市“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亦应具有明晰的认知。同时庭审中查明:邓某在委托二被告进行股票理财期间,邓某知悉案涉证券账户的交易密码及持仓状况;第一次庭审中,被告尚某陈述“邓某将她的股票账户和密码交予我们,合同上约定由我们操作,是不允许邓某操作的。

”第二次开庭中被告孙某陈述“我和尚某是朋友关系,基本上我们两个都有操作,大部分是我在操作,邓某能够随时登录关注到账户”,由此推定邓某、尚某和孙某对于案涉证券账户的操作过程皆为知情。邓某作为委托人,明知金融市场存有较大风险,却轻信受托人的保底承诺,轻信受托人的股票操作技能,亦存有一定的过错。同时,尚某、孙某两名被告人作为受托方,皆无证券从业资格,明知股票理财具有高风险性,仍擅自随意接受原告委托从事股票理财,并且向委托人作出本金不受损失的承诺,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原告委托的股票理财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给原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综合本案庭审情形,原、被告双方对于案涉证券账户的损失应依照过错比例予以分担,法院依法酌定原告承担损失的 40%,二被告承担损失的 60%。最终,法院判决尚某、孙某连带赔偿邓某损失 120 万余元,驳回邓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所谓的“保底承诺”会带来何种风险?投资人于瞬息万变的股市行情之中,又该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此,新黄河记者采访了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希娟。其表示,股市跌宕起伏,对于不了解之人更似具有巨大吸引力的“漩涡”,众多投资人着眼于相关利益收入,却忽略了可能潜藏的风险。对于不熟悉股市行情的人员,容易被所谓的“保底承诺”所蒙蔽,继而大量投资。

但在此类案例的日常处置当中,特别是在民事诉讼里,这种“保底承诺”往往不被认同,投资人很可能会面临大额资金的损失。王希娟介绍,不可忽视的是,在涉及股市纠纷的案例中,有些所谓的行家打着“保底”、有内部信息等旗号,吸引投资者“入局”,致使巨额亏空。这种行为亦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投资者还需明察秋毫,不轻信、不盲从、不入套,守护好自有资金的安全。重点在于投资之时,留意审核资质,加以区分,谨防受骗。

800 万元,这无疑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委托他人炒股,或许是出于对专业人士的信任,或许是期望在股市中获得丰厚的回报。然而,现实却给了当事人沉重的一击。267 万元的损失,不仅仅是数字上的减少,更是对当事人财富和信心的双重打击。

这一事件首先让我们深刻认识到炒股的风险。股市的波动是不可预测的,即使是专业的投资者也不能保证每次都能做出正确的决策。股票价格受到众多因素的影响,包括宏观经济形势、行业发展趋势、公司业绩等。任何一个因素的变化都可能导致股票价格的大幅波动。因此,在进入股市之前,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做好心理准备和风险评估。

其次,委托他人炒股也存在着诸多风险。虽然专业的投资顾问或机构可能具有更丰富的经验和知识,但他们也不能完全避免风险。而且,委托他人炒股还可能面临道德风险,如投资顾问的不诚信行为、利益冲突等。在选择委托对象时,我们必须谨慎选择,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信誉和投资策略,签订明确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入市需谨慎” 被写进判决书,更是对所有投资者的一种提醒。判决书不仅是对当事人的一种裁决,更是对社会的一种教育。它提醒我们,在炒股过程中,我们必须保持理性和冷静,不要被贪婪和恐惧所左右。我们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目标,制定合理的投资策略,不要盲目跟风或听信谣言。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股市的监管,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投资知识水平,也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投资者具备了足够的知识和能力,才能在股市中做出明智的决策,保护自己的利益。

总之,拿 800 万元托人炒股损失 267 万元的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入市需谨慎” 不仅仅是一句口号,更是我们在炒股过程中必须时刻牢记的原则。让我们以更加理性和谨慎的态度对待炒股,在追求财富的同时,也要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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