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当事人将自己名下多张银行卡,连同密码、绑定的手机卡借给他人使用,并帮助刷脸验证,所借银行卡被用于接收他人被诈骗款。
这类型案件是典型的因行为人实施刷脸验证行为而引发的定罪争议。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后又刷脸验证,是构成帮信罪还是掩隐罪,应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围绕帮信罪与掩隐罪的界分、行为人主观明知、行为人刷脸行为发生时间、行为人刷脸行为的性质等问题进行讨论。
对于此类案件,不宜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十条第二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采取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以外的方法,如居间介绍买卖,收受,持有,使用,加工,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将资金转移、汇往境外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方法。
2022年两高一部《关于“断卡”行动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会议纪要》
第五条:行为人向他人出租、出售信用卡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下,为配合他人转账、套现、取现而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的,可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论处,因本案当事人提供了刷脸验证帮助,故应认定为掩隐罪
律师解读通过上述两罪法条和司法解释等文件来看,帮信罪强调是提供技术支持和推广、支付结算帮助,帮助对象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掩饰、隐瞒主要目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性质、来源、去向,侵犯财产权和妨害查处犯罪司法活动。
两罪保护法益不同、罪行不同、犯罪对象不同、发生时间节点不同、对行为人主观明知要求不同。
行为人提供银行卡后又提供刷脸帮助,在此笔者认为不宜一律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首先如刷脸行为发生于信息网络犯罪过程中,因上游犯罪尚未既遂,相关资金暂不属于犯罪所得,故不宜认定为掩隐罪。
其次从客观作用看,行为人刷脸行为是为接收被骗资金,刷脸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犯罪中的一环,发挥着帮助诈骗的作用,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作用。
再次从主观上讲,行为人的刷脸行为,是在短时间内基于一个帮助犯意下的连续行为,与提供密码的行为性质相同,应当认定其仅具有帮信罪的主观明知,不宜认定其具有转移犯罪所得的犯罪故意。
综上,在帮信案件中涉嫌掩隐犯罪的定性,不同的机关认定可能存在差异,公诉机关在案件的罪名定性中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起诉罪名被法院变更的可能性较小。所以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探索,掌握规律,灵活应对,维护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
还在这样刷脸吗?你可能涉及犯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