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男子被诬用鞋偷拍事件有了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男子的所有诉讼请求,很多人对这个结果产生了疑问,不过法院通报跟男子之前的陈述对比也有一定的出入,聊一聊我的看法供参考。
大家好,我是关注新闻和法律的老梁。这个事情的源头是今年6月11日,在成都地铁里有一个男子因为鞋面有个零件反光,被两个女子当众指责偷拍。之后警方介入证实男子清白,不过因为不满对方道歉态度,男子将两名女子和地铁公司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昨天发布了通报,做出了一审判决,对男子要求两名女子和地铁公司发布宣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50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通报里有一些陈述也是冲上热搜,比如说认为女方行为有正当性、对男子不构成侵权等表述也是引发争议,有些网民认为可以鼓励女性勇敢维权,但是有些网友觉得这样等于让男性成为弱势群体被随意诬告,而诬告者完全不用付出代价,也是不太满意吧。
目前男方发布视频回应,是否上诉还要跟律师商量,另外他还发了一组判决书,这里是一个女士在超市被人怀疑偷东西的案例,女士后来是获得了道歉赔偿,我理解他是想用这个案子来反驳现在法院的判决。
首先关于事实部分可能需要做一些修正。我仔细对比了男子一开始6月12日发布的文字描述,跟后来法院通报对事件的描述,发现有些信息是存在出入的。一开始因为看到鞋面发光被误当成摄像头,这部分基本一致,但从安全员到场描述开始有所不同。
男方自述是被列车安全员夹住胳膊,而法院通报称是拉了一下胳膊随即放开。
男方自述是一个女生叫他把鞋子脱下来,法院通报称是男方自行脱下鞋让二人查看,这里是否有女生叫其脱鞋没有提及。
男方自述被安排靠墙站着并且脱掉鞋子不许碰,调整姿势还遭到了女生的嘲讽,而法院通报称是他自行脱下鞋袜,没有提到有人是否安排其站立,也没有提到女生是否嘲讽,不过提到值班站长告知其地铁公司无权检查。
男方自述女生通过微信语音向外扩散相关信息,法院通报没有提到这个信息。
男方自述有一个女生说了句帅哥对不起就要走,另一个没有道歉,他认为这个不是道歉的态度,法院通报说的是女生进到警务室鞠躬道歉,另一个是在后边点头道歉。
另外有一个细节说女生提出要给男方出回家的路费,当时应该是快凌晨了,但是被男方拒绝了,这个信息在男方最初的描述里没有看到。
当然双方陈述可能还有一些差异,这里我觉得最重要的是地铁方有无要求他靠墙站立和女方事后道歉的描述不一致,由于没有看到完整判决书,不清楚双方证据情况和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我个人会倾向相信法院认定事实更准确,这个后续如果没有二审推翻或者二审也维持认定,那可能就是这样一个结果了,暂时是这么个情况。
基于这份通报说一下我的看法,也是仅供参考。
首先法院认为两女子行为有正当性,我对此没有异议。
我在之前的视频里就说了,这个案子不能跟川大学姐等量齐观,那个是明知对方没有偷拍还发视频污蔑,这个案情是因为女方误会男子偷拍,确实她的认知能力可能有点问题,也确实让男子受了委屈,但是主观恶性是不同的。
我们不能要求女性在维权过程中例不虚发,这个并不现实,只不过她们的做法可能存在一些问题。法院在通报里也提到了女方行为方式不妥,我同意这个表述。
其次,法院说因为纠纷发生于晚间,行人不多,没有引起车上乘客及车站行人的围观和讨论,因此认为造成影响较小。对此我个人存在疑问,因为男方发布过一段视频,据说是当时同车乘客拍下的,既然有人拍摄就说明并不是没有人围观,从视频里可以看到有人还上前探头,我觉得人少可能围观者相对较少,但是表述成并未引起围观和讨论,跟这个视频是对不上的,要不就是这个视频是假的,要不就是法院表述不严谨。
不过我同意可能存在影响范围较小的情况,但我想提醒的是,影响范围小跟影响小是两回事,男方被错误指责为偷拍,在社会评价降低层面的损失可能会因为围观者少而减少,但是对于男方的精神侵害不一定就少。当着五个人的面被指偷拍和当着十个人被指偷拍,对于一个人的精神伤害是否就差出很多,我个人认为值得商榷。
但是我认同在网络等社会层面的发酵是由于男方自己发布信息所致,这个确实不能算成是女方导致的结果。但是我觉得这两点互相没有说明关系,他在社会层面受到如何评价,跟他在现场被人指责围观是否有影响呢?
第三,我认为法院判定两名女士不构成侵权这个说法值得商榷,因为法院通报也说了,影响范围较小,即承认是有影响,那么即便只有一个人在场,难道错误指责一个人是偷拍,就不侵犯他的名誉权了么?
退一步讲,就算没有社会层面的影响,此类行为就不侵权么?他被指责就丝毫不痛苦么?如此说来我发私信骂一个人,那可真是没人围观,是不是就完全不侵权了?而且法院通报还提到,两名女子当场道歉、接受民警批评教育、并主动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认为二人道歉方式与误会影响的范围及程度相当。也就是说法院认为道歉是有必要的,误会也是有影响的,那么如果根本不存在侵权,为什么要道歉?是因为这俩都是大善人么?
现实中我把一个人的玻璃打碎了,我赔他200块钱,这只是我对其损失的赔偿,不能抹除我曾经损害其财产权的事实,为什么当众指责一个人偷拍,事后只要道歉就从一开始不侵权了?正好我还找到一个判决,是湖南长沙中院的一份二审判决,一个人发私信骂另一个人,法官认定这些私信内容确有侵犯到人格权益,构成侵权行为,并称被告有必要就自身行为进行检视、纠正和改善,但并无证明产生损害后果,对要求赔偿不予支持,这个判决我个人认为对没有社会影响的侵权论述相对更合理。
那么回到成都这个案子,我个人会认为侵权程度较低、损害程度较小的表述更加符合法院通报的情况,说影响小就是完全不侵权,这个说法我个人持保留态度。
第四,对于男子的损失判断,我觉得通报中没有足够详细的论述。即便女方提出承担交通费予以补救,这说明了女方的态度,但事实结果是现场男方并没有接受,那么请问男方当天被占用时间、遭受羞辱,这些损失除了对方道歉,是否发生了经济补偿呢?
从事后男子提出经济索赔看,男子只是对当时的赔偿方式不满意,并不是完全放弃索赔,那么女方补偿交通费究竟是必要的还是不必要的呢?
而男子在公共场所被指责偷拍,精神损害一点也没有么?只要时候一句道歉一个没有实际履行的车费建议,就足以覆盖他的全部损失么?我承认他提出五万元的索赔可能存在过高的情况,但是五百的损失也没有么?五十的损失也没有么?五块的损失也没有么?法院不考虑酌定赔偿金额而全部驳回,这个做法的依据是否应该更加详细的说明呢?
当然这是建立在我对此案存在轻度侵权的判断上,如果坚持认为根本没有任何侵权,那确实这个不需要计算,那么这个该不该计算大家自行判断。
第五,从法院通报的情况看,地铁公司确实不存在过错,处置措施也没有问题,因为即便是错误指责,地铁公司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选择介入并报警是很正常的,现在法院认定男子自行脱鞋袜这个跟地铁工作人员没有关系,如果男方想要就这部分上诉,可能需要更多的证据才行。
第六,我认为男方的诉讼请求本身合理性值得探讨,五万元的金额不管是从精神损害赔偿还是从实际损失看,相对目前这件事来说都不算低,因为不清楚当事人是怎么计算的,也可能有其认为合理的依据,但是这个数额可能从一开始就有一点难度。
至于道歉声明,老实说要求刊登声明我觉得还算可以理解,连续十天在地铁站宣读道歉声明,这个要求明显超出其损失部分,甚至有一定的惩罚性甚至是侮辱性,请问是谁去宣读呢?是这两个女士每天跑去地铁宣读,还是让地铁工作人员宣读?我好像没有见过有这种诉讼请求的,也可能是我孤陋寡闻,但是这个落实其实还是比较难的,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也比较低。
第七,男方在社交媒体援引了张家口的一个案子,这个案子在法宝网也能查到,应该是真实存在的,确实是一个女士被超市工作人员指责偷东西后,检查了两分钟,也是她自己掏出东西、撩起衣服自证,这个过程跟成都这件事有相似的部分。
但是我认为这里实施侵权行为的是超市方,而不是其他顾客,由于超市本来就是服务于顾客的,应当提前有相应措施来解决被盗问题,而不是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拦截顾客,因此超市方面义务更高,承担责任要更多一些。而成都这件事双方都是地铁乘客,双方权利义务对等,跟张家口那个案子情况还不是很一样。但我不否认有一定参考价值,特别是对侵权认定的部分。
综上所述吧,我认为根据法院通报看,这个判决结果的部分我是认同的,部分存疑,我愿意相信法院认定事实准确,那么地铁公司确实不构成侵权,而女方在确认误会之后已经道歉并提出补偿,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男方的损失。
但坦率说不认定侵权完全驳回我不太看的懂,我认为可能认定轻微侵权适当赔一点并且当面道歉,可能会更合理,但是就算判赔确实也没有多少钱。
现在当事人可以考虑继续上诉,这是他的合法权利,但是我会认为上诉的收益可能不是很乐观,就看他是看重收益还是为了争口气了,因为即便胜诉了也赔不了多少钱,除非说有证据可以推翻法院现在认定的一些事实,否则胜诉的难度也有,总之上诉这条路并不好走。以原告自己贴出的张家口那个案子为例,那位女士从2011年1月事发,4月起诉,经历了一审二审都败诉,再经过检察院抗诉,中院裁定发还重审,2015年11月再审才改判到现在这个结果,差一个多月就五年了。而且她的起点还比较高,是原审一审就认定了侵权道歉,只是赔偿一开始没有认定,最后再审改判也只支持了3000元,她本来的诉讼请求可是一万。所以上诉过程艰难可想而知。
最后我想补充一点,这个通报对于社会示范效果来说可能更值得商榷,尤其是认为不侵权的判断,等于告诉所有人,只要你事后道歉,你就可以在公共场所随意指责他人,不是损失大小问题,而是压根儿就不侵权,这个判断影响可能会很大。
现在是一个男性被指责偷拍,很多人觉得没问题,那如果我去公共场所指责一个女性是卖淫,能享受同样的待遇么?偷拍和卖淫都是治安违法事项啊,说实在的现在失足妇女跟偷拍者风评谁低还不好说呢。
女士看见男士鞋面反光,就认为这是地铁偷拍,那我看见女士穿着暴露举止轻浮,坐的位置有一个招嫖小卡片,我可不可以指责她在地铁招嫖?我可不可以也过去对她拍摄指责,说你怎么这么不自爱,有手有脚为什么要从事这样的工作?
事后女士说一句帅哥对不起,就是不侵权,那我说一句美女对不起,是不是也不侵权?
此前在杭州九堡客运中心发生过两个姑娘被工作人员怀疑是卖淫和吸毒,她们也都非常不满,那是不是只要工作人员时候说句美女对不起,就也是一开始就没侵权?
我个人理解,如果认定侵权行为但判小范围道歉不判或者少判赔偿,可以让更多人认识到这种维权方式的鲁莽孟浪,进而引导采取更加合理的措施。
现在这个通报,可能但就这个案子来说,两位错误指责的女士全身而退,对她们来说是一个不错的结果,但是这样会不会鼓励一些人在没有依据的情况下指责他人,因为反正最后结果也就是个道歉的事儿,再客气客气给对方出打车钱,而且还不一定真的要出。
倒过来说,以后被错误指责的人想到这个判决,是坚定了他对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信心呢?还是让他觉得法律不保护他进而采用过激手段跟对方冲突?这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引导依法维权究竟影响几何呢?
另外法院在通报里也说两位女士行为方式不妥,那么请问什么样的行为方式为妥呢?这个至少在通报里我是没有找到答案的,在我看来缺乏对此类事件有操作性的指引,最后那段多少有点片汤。
所以这个判决的社会示范引导效果如何?我个人才疏学浅智力有限,多少有点疑问。
以上就是我对成都地铁错告案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和弹幕里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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