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不在册,肯定不能认为为“同住人”吗?

李义峰谈社会 2024-10-31 03:10:33
在公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中,关键是要认定为同住人,根据上海市相关政策,有几个硬指标需要满足。如果在征收房屋中没有上海市户口,一般情况下是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的。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因婚姻关系在征迁房屋中曾常年居住的人。 黄埔有一个张姓人家,一直住在弄堂里一间小房子里,是老张早年从单位调配的一间公房,一家5口人,其中小儿子张三自出生就报户口在这,一直在此居住。成年后,张三因家庭经济条件不好,在2004年讨了个安徽姑娘小王作媳妇(以前的观念上海人很少认同和外地人通婚),当然,生子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2023年4月,突然传来了好消息,张家所在的地块要征迁了。张家人兴奋异常,但随着征迁补偿方案的公布,张家内部发生了严重的争吵,当然是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了。这间29平方的小公房,补偿款高达600多万,可家人的和睦关系也就此完结,争吵也好,打闹也罢,还是解决不了。无奈之下,一家人最终还是坐在了法院的原被告席上。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焦点便是同住人的认定,也即确定谁有资格分得征迁补偿款? 根据上海市的规定,“同住人”系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以上三个指标缺一不可。根据这几个指标,很快就能确定谁是有资格的,不管情况多复杂,不管谁脾气多大,认为多么不公平,但按这个政策来归类,最终还是比较容易认定的。问题出在了张三的媳妇小王身上,她一直没有上海户口,按规定是没有份的,但最终法院却把她也认定为了同住人,并且和其他同住人一样,原则上平均享受拆迁利益。大家都想知道,这是为什么?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认为虽然小王没有上海户籍,但她和张三的婚姻关系已经持续了十几年,且常年在征迁房屋居住,所以仍然认定为是同住人,有权分得补偿款。 征迁政策要解决的其实是被征迁房屋中原有权居住人的居住利益。大家可以对照一下,很多户籍虽然在册,但没有实际居住的“空挂”户口的;有些虽然常年居住,但户口不在,性质属于寄居的;有的虽然户籍在册,也常年居住的,但还是未成年的,这些都是无法享受征迁补偿的。当然,在具体的纠纷中,形形色色的情况,表象非常复杂,因此这也是上海市较难处理的案件类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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