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能及时予以输血,导致先天性粒细胞缺乏患儿死亡

乐正康康 2024-07-31 12:28:41

一、基本案情

秦某某因确诊先天性粒细胞缺乏2年5月余,于2017年8月24日到被告某医院治疗,于2017年10月31日行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因出现血小板植入不良、腹胀、腹泻、电解质紊乱、低蛋白症等并发症。于2018年1月12日死亡。

二、患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严重不负责任,在患儿持续腹泻、便血,血小板、血红蛋白持续降低、体重持续减低的情况下,未行肠镜等检查明确诊断,以针对性治疗;当本医院医师无能力诊治时,未邀请相关医院专家会诊,以确定治疗方案;当患儿家属告知主管医师大量便血时,怠于治疗。讼请赔偿1892681.28元。

三、被告某医院辩称

本案中的患者所患的是先天性的粒细胞缺乏症,在院方对其前期进行了粒细胞刺激因子进行治疗之后有所缓解,但是治愈本病的可能的方法就是造血干细胞移植,被告医院是在这种情况下给患者进行移植的。

关于告知的问题,被告在术前进行了反复的告知。因为造血干细胞移植的问题就是容易出现并发症。所以说并发症的告知肯定是反复进行的。本案患者所患粒细胞缺乏病本身就属于高死亡的疾病,在被告处进行治疗;

医疗行为本身就属于一种高风险的行为,存在很多的一些不确定性和未知性,即使科学技术再发达,医疗行为再先进也不可能治愈所有的疾病,只能在现有条件下尽心尽力的对病人进行救治。

尤其是在目前这种情况下医护人员每天面对的是大量的重症患者,承担非常繁重的医疗任务,工作中难免会有一点的不足,不能因为哪一户人一点的医疗瑕疵就进行过多的苛责,否则对每天辛苦付出的医护人员也是不公平的。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被告愿意承担不超过10%的轻微的赔偿责任。

四、鉴定意见

秦某某,出生于2014年12月15日。某医院在对被鉴定人诊疗过错属轻微至次要原因。

五、对鉴定意见异议

1、关于三级查房制度。原告认为熊某作为主管医师,被告没有证据证明熊某的是副主任以上医师,被告违反了三级查房制度及鉴定书中分析的会诊制度。某医院庭后提交了熊某的资格证书,显示熊某被授予副主任医师的时间为2018年12月6日,即在秦某某死亡后。

鉴定人认为:医方在对被鉴定人进行治疗过程中,上级医师并不具备相应资质,则未实际履行三级查房制度,医方存在过错,建议承担次要责任上限(40%)。

2、原告认为秦某某在死亡当天便血量多,而医方未采取相应的救治措施导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存在延误病情的过错。鉴定人认为,秦某某在移植的转天就出现了肠道排异反应,医方进行了补充输液体、血液、止血血小板等治疗。秦某某出现休克表现后,从病历上看被告在和血库联系,被告确实没有给秦某某补充上输血。被告对于秦某某的大量便血,没有进行一些相关的检查,认为医方是存在过错。

3、关于移植前是否进行正规的治疗的问题。鉴定人认为,被告给秦某某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对其进行了一个正规的治疗,在其感染得以控制的情况下,选择对其进行干细胞移植,基本上没有问题。

4、关于造血干细胞移植治疗先天性粒细胞缺乏的临床案例成功率治愈率以及预后情况的说明问题。鉴定人认为,临床案例治愈率、预后情况不属于鉴定范围。

5、关于原告主张的,被告误导原告选择造血干细胞移植,在风险告知方面存在过错的问题。鉴定人认为,被告如果能提供材料证明其在术前进行了术后并发症的告知,那么被告应承担一个轻微的责任。如果被告无法证明,那么应承担次要责任。

六、法院判决

2020年1月31日判决,被告某医院承担40%的责任,赔偿746890.75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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