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老汪受处分前工资是完全一样的。工资套改以后,他拿2000多块钱的时候,我拿1000多;他拿3000块钱的时候,我拿1500多;他拿4000块钱的时候,我拿2000多……一直保持在差不多“二比一”的状态。直到退休以后,退休金还是维持在差不多“二比一”的状态。
不少人以为“留党察看一年”的处分,一年后不就恢复了吗?具体情况恐怕没有几个人能想到。一年后恢复的不是工资,而是所谓的“党员权利”。工资的问题是怎么进展的呢?
从恢复“党员权利”开始,再影响一个五年和一个两年,然后开始计算,在处分后的工资基础上两年进一档,五年进一级。这样就像一个植物人一样,前后“昏迷”了10年(留察1年+2年+5年+2年),才相当于重获“生命的迹象”。10年以后开始“进1档”,也就是说,在降低工资一级两档的基础上,经过10年又少进了5档,少升了两级,加上降过的两档一级,工资损失就是七档三级。这应该为后世所鉴啊!
按当时的文件规定,我应该与汪保同一样的处分,都应该是严重警告。当时有一份文件,本来是在2000年秋季计划生育工作会上发的,我只听说按文件规定,对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理并不重,但刘望雨一直没有在单位传达。当我问他找这份文件想要看一下时,他却说:“不知道丢哪儿了,找不到了。”以致我费了很多周折,在几个月以后,通过向县委办公室主任书面申请,经刘东亚主任签批后,才在县委档案室里“借阅”到这份文件。就是这时,我才真正意识到:为杨月兰带句话把刘望雨得罪透了。捎句话的教训也足以警世啦!
上文[2000]47号文件
按照上蔡县委2000年8月22日印发的上文[2000]47号文件即《中共上蔡县委、上蔡县人民政府2000年秋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实施方案》四条(四)款其次(第7页):坚持自报从宽,举报从严的原则,凡计划生育对象主动自报出来的,按《条例》规定交清罚款后不再给予其它处理,不影响单位评先。按照这个方案不该再给我党纪处分。
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45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本条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了“超计划生育”和“情节严重”两个幅度,每个幅度又规定了轻、重两档处分。咨询有关领导得知,一般超生第三胎或者有弄虚作假(即骗取生育证、节育证、病残儿鉴定证或者其它计划生育证明的)等舞弊行为的,按“情节严重”掌握。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有“主动交代”情节,对我的处分应该是严重警告。
结合同期同类错误处分实例,在对我的处分前后,均有科级、副科级干部超计划生育受到处分,而且都是严重警告。不该唯独对我加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3条明文规定:“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凡违反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都适合本条例。”第7条还明确了“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为此,本人根据党章规定,多次提出申请,恳请组织上给予纠正。
然而,在找县委书记和纪委领导们的时候,他们却互相推诿。没有个合理说法我就一直找,最终纪委经办的刘主任告诉我:“纪委上报处分时都是报的撤销党内职务,经过县委常委会以后,其他同志都降一档定为严重警告,唯独你的升一档定为留党察看。”
最后通过了解常委会的情况,原来就是这个崔云泉直接拍板定的案:“闫从善这个直接‘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有人提出“双开过重,而且没有这种先例。”这才定为留党察看处分。想想这个就是送“小礼”的恶果,相当于拿个蝇头去喂虎狼,虎狼一定会把你的手和臂膊一起吃掉一样,实力不足的人应当汲取我的惨痛教训,万万不可以身犯险!
正是在这十多年的上访过程中,得以见到县纪委的原始资料,把我的情况捅到县纪委的人正是原大李知青门市会计后来进入计生委的何新虎。有何证据呢?原始信件上“举报”我的名字居然写成了“闫同善”,我突然意思到只有何新虎平时把我的名字喊作“闫同善”这三个字。这时我如梦初醒,当初无意间帮李长庚场长看一下他们知青商店的账,埋下了多大的祸根啊!
生查子云:
当初无意间,去看一商店。
帮助李长庚,把账翻一遍。
每年有现金,建账没结转。
哪想正多年,大祸临头现。
后来我曾无数次给市纪委、省纪委报送材料,历经十几年磨难。欲知效果如何,且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