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鼠为鸭:这种事情还会发生吗?我们有一个建议!

覆言 2023-06-17 23:08:41

6月17日中午,江西省组成的多部门联合调查组发布公告,认定江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6·1”食品安全事件的所谓“鸭脖”,就是“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

这个事件刚刚在网络上发酵的时候,覆言并没有仔细关注。6月3日,学校在微博上发布通告,还有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的采访,说这个鼠头是鸭脖。我心里想,那应该就是鸭脖吧。

但在第二天,覆言在某音上看到,更多有关于这个事件的图片和视频,其实就很容易辨别清楚了。于是,我就发了条微博,说这个不可能是鸭脖,大概率就是一个老鼠头。

联合调查组在公告里表示,“鼠头”在事发当天就已经被食堂工作人员丢弃。但是,国内的权威动物专家,通过分析当事学生所拍的现场照片和视频,判定异物就是“老鼠类啮齿动物的头部”。

显然,联合调查组的结论是十分严谨的。毕竟,啮齿动物(啮齿目)的种类有很多,老鼠(鼠科)的种类也有很多。因为只有视频和图片,没有实物,所以只能判定为“老鼠类啮齿动物”。

覆言认为,所有的官方通告,都应该是严谨、严肃的,必须要是最准确的。说实话,我们每天接触的信息太多了,实在没有兴趣仔细关注每一个事件的真假。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应该都还是会相信官方的通报。

中国是一个非常大的国家,拥有14亿多的人口,数以百万计的各种官方部门,每天都会发生很多事件,其中一些会受到大家的关注,成为网络激烈讨论的话题。

对吧,出现一些社会问题,其实都不算可怕的事情,哪个国家没有社会问题呢?真正可怕的是,一些单位的官方、领导,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搞出一些“指鼠为鸭”的通告。

出现问题了,只要我们正视问题,就有机会解决问题。但如果都“指鼠为鸭”了,那还怎么解决问题?

覆言的建议

我想,谁都无法保证,这种“指鼠为鸭”的通告不会再次出现。覆言建议,应该建立官方通报的终身责任制度。谁写的通报,谁就应该对内容负有终身责任。如果事后,这个通报被认定是错误的,甚至是恶意欺骗的,那就要追责。

我们知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共有两篇15章。其中,第二篇第九章是专门的渎职罪,也就是从第397条~第419条,包括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等具体的罪名。

覆言建议,应该在第九章增设一条“伪造公告罪”。如果公务人员恶意隐瞒真实信息,伪造官方公告,欺骗了公众,造成严重恶劣的社会影响,就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覆言认为,伪造公告就是非常典型的渎职行为,应该在第九章中有所体现。如今是网络时代,每天都会出现一些公众关心的热点事件。一方面,公众的知情权应该得到尊重,不能把老百姓当猴耍。

另一方面,我认为更重要的是,应该维护事件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就比如“指鼠为鸭”事件中的学生,本身是维权的消费者。按照《食品安全法》第148条的规定,他可以获得10倍的赔偿。

然而,这位同学没有获得应有的赔偿,反而在学校和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压力下,录制“指鼠为鸭”的视频,造成心灵上的创伤。

总而言之,建立官方公告的终身责任制度,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只有这样,才能杜绝更多“指鼠为鸭”的荒唐事情。

1 阅读: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