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矿产资源?管理中的争议与困惑

叁柒贰拾壹国内 2025-01-15 04:19:02
举个最常见的例子:建高速公路需要取土,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规定,取土场可按临时用地管理。如果在耕地上擅自取土,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处罚。但管矿的主流观点认为,土也属于矿产资源,取土区应该办理采矿许可,未办理,也可构成非法采矿。(推荐阅读:擅自取土,是否属于非法采矿行为?) 多年来,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什么是矿产资源?《矿产资源法》第二条规定: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液态、气态等形态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调整。 占据主流的观点认为:依据矿法的定义,矿产资源是个广义的概念,比如,普通土、石等都属于矿产资源。 持不同意见的认为:对矿法所指矿产资源,既要从具体用途把握“具有利用价值”,也要看是否纳入矿产资源目录(《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不能用简单化、“一刀切”认定什么都是矿产资源,否则在管理中出现很多争议和扯不清的问题。 一是只有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才属于矿产资源,按矿产资源管理。在矿产资源管理实践中,如果对矿产资源作扩大化解释,否则按非法采矿处理,会超出大众认知,实际上也难以执行。比如河道里的普通鹅卵石,你可以说它属于矿产资源,但能按矿产资源管理吗? 二要考虑具体用途和矿种。相关法律和政策对不需要办理采矿手续的情形也有明确规定。比如: 新修订《矿产资源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取得采矿权:(一)个人为生活自用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二)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在批准的作业区域和建设工期内,因施工需要采挖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这条规定就体现了“具体用途”要求。也就是说,即使砂、石、黏土属于矿产资源,只要用于个人生活、施工需要,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剩余砂石料处置意见》(冀自然资发〔2024〕21号)规定:经批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采挖其他矿产资源的,认定为违法采矿行为。也就是说,只能采挖普通砂石料,采挖其他矿产资源不行。(推荐阅读:普通建筑用砂石土,开采使用有什么政策规定?) 三是适用不同法律政策规定。依据《黑土地保护法》规定:盗挖、滥挖黑土的,依照土地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条法律规定虽然明确的是黑土,对于其他普通土来说,也应如此。比如粘土,用于烧砖应按矿产资源管理,如果用于取土垫地基,应按土地管理。 回到取土场问题,占据主流的观点拿出一个政策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规定:不含临时用地。也就是说,取土区虽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但还应办理采矿许可(关键是不可行,实际中有这样办的吗?) 另外,还有一个扯不清的问题:具有利用价值。是理解成有利用价值的属于矿产资源,没有目前没有利用价值的就不属于矿产资源?还是不管有没有利用价值,都属于矿产资源?关键问题是,什么叫具有利用价值?比如超贫超铁矿,过去由于达不到最低20%工业品位,不需要办理采矿许可,现在达到4—6%的品位,得办理采矿许可。再比如粘土,用地烧砖,肯定得办理采矿许可,但用于垫路垫地基,算不算具有利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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