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起施行!个税,某地降了!

花姐计 2024-09-20 14: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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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变了!

9月21日起施行!

广东省佛山市税务局宣布下调个人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佛山市个人所得税行业所得率表》。

二、本公告自2024年9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其中:

1.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2.自2025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取得的经营所得,实行核定征收的,适用下表:

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的相关规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权益性投资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1号)的相关规定,持有股权、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律适用查账征收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不适用上述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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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核定征收的常见问题汇总

一、核定征收企业,需要建账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账簿。

你可能说了,我没有建账能力,规模太小。《细则》第二十三条补充道: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或者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务。

二、核定征收的企业可以白条入账做凭证吗?

1.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是所得税征收的两种方式,企业采用哪种征收方式,是由单位主管税务局核定的。

2.记账是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的。因此,不管单位采用哪种所得税征收方式,都要做账的。

3.对于查账征收方式的单位来说,使用收据、白条入账的成本费用不能税前扣除,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做纳税调整的。而核定征收方式不存在成本费用税前扣除问题,因为它是按收入计算缴纳所得税的。

4.不管采用哪种征收方式,税务局都有权力对企业进行查账的。

三、按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是否补税?

1.会计利润计算的应纳税额大于核定税额,还是按核定征收。

2.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所得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按照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年度终了后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四、我司为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能享受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截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五、核定征收企业是否也需要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

第三条 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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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都有哪些税收优惠?

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是小规模纳税人,所以:

一、增值税

(一)满足一定销售额标准免税

1.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季度免税销售额30万元,只有在纳税人开具普票时享受,开具专票的不得享受!此优惠3%征收率的可以享受。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政策执行期: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二)即征即退和免征

二、附加税费

1.个体工商户减征“六税两费”政策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政策执行期: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2.个体工商户可免征印花税

个体工商户的以下凭证,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三、个人所得税

优惠政策:

注意!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户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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