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瞳是医疗器械,不该成了“美丽陷阱”|新京报快评

新京报评论5 2024-09-22 18:20:47
美瞳行业不能再野蛮生长、乱象丛生了。

▲资料图:市场上的美瞳产品颇受年轻人群青睐。图/IC photo

文 | 柳早

近年来,隐形眼镜作为人们甩掉框架眼镜的“神器”备受青睐,而其中的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美瞳,更是时尚达人的“宠儿”,线上线下销售火爆,市场规模快速攀升。

但据《法治日报》报道,当前美瞳市场仍存有相当程度的风险隐患。很多消费者都把美瞳当作美妆产品,而忽视了这种隐形眼镜其实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相关厂商更是有意无意隐瞒这点,在制造、宣传和销售等环节存在种种不规范操作。

严格来说,美瞳是带有装饰功能的隐形眼镜,专业名称为“角膜接触镜”。因其直接覆盖于角膜表面,与眼组织紧密接触,直接关乎人眼安全,具有较高风险,所以在我国作为第三类医疗器械管理。

这也意味着,关于美瞳的管理其实相当严格,比如生产企业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经营此类产品的商家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但在现实中,却有相当多并无资质的厂家,同样在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多地也都曾查处过相关案例。更有媒体调查发现,按照医疗器械要求销售美瞳产品的商家“少之又少”。

此外,美瞳市场的价格体系也相当混乱。有业内人士称,“目前国内售卖的美瞳产品几乎都来自同一家或者几家代工厂,换个标签利润即翻倍”。也曾有博主发布了一条网络调查“瞳代”(本质上就是销售代理)的视频,获得了300万的播放量,在其调查中,来历不明的美瞳产品层层分销,利润翻倍。

由此可见美瞳市场的“水有多深”。这些无疑给消费者识别、选购美瞳产品带来了困难。消费者花高价买到的所谓高科技产品,也可能只是无资质厂家生产、销售的三无产品,其安全性都未必能得到保证,美瞳产品沦为了“美丽陷阱”。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厂家在宣传时动辄打着“某某明星同款”口号,严格来讲这也是不合规的。

我国广告法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但现在许多销售商家,动辄打着“明星同款”的口号,本质上是一种打擦边球的欺诈行为。而且,这种“轻佻”的营销话术,也会相当程度麻痹消费者,让消费者以为这只是一个时尚单品,而非医疗器械。

因此,对美瞳市场仍需进一步规范,针对性强化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此前,相关部门就曾开展过专项行动。比如2022年9月,国家药监局就曾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规范装饰性彩色隐形眼镜生产经营行为专项行动。

在今天看来,相关专项行动也有常态化的必要,将整治措施以法规化、制度化的形式固定下来,以期对市场环境进行更加长远和根本的改善。

与此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树立正确认识,对美瞳产品的健康风险作出充分评估。有医生就曾介绍,现实中不乏佩戴不适导致角膜磨损严重甚至眼睛失明的案例。

因此,对商家天花乱坠的宣传营销,消费者应当保持警惕,对产品进行仔细甄别,在选择过程中尤其注意查询相关资质。同时,也应当掌握正确的使用方式,如不要过长时间佩戴、做好卫生消毒等,对自己的健康充分负责。

如今,美瞳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市场。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美瞳市场按零售额估算约为150亿~180亿元。如此规模的行业,显然不能再野蛮生长、乱象丛生了。事实上,对市场进一步规范,增强其中的透明性和合规性,也是保障美瞳产业长远良性发展的必要之举。

撰稿 / 柳早(媒体人)

编辑 / 迟道华

校对 / 张彦君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
0 阅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