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法律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参与分配执行中,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采取执行措施在后的执行人也可以得到部分受偿。
那么,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债权人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吗?
最高院在《某劳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案》中明确: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人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最高院认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
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至第五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对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应当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某劳务有限公司主张按债权比例清偿,可以依法申请被执行人破产。
也即,对于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普通债权,一般情况下,谁先查封,谁就优先受偿。如果首封法院的执行人受偿后被执行人再没有其他财产的,轮候查封的执行人将得不到任何清偿。
企业法人不适用参与分配,只有申请企业破产后,才能在破产程序中按债权比例受偿。
知法守法,希望大家都能充分使用法律武器,有效维护自身权益!
如需帮助可关注,私信必复。
普及法律常识,帮您维护权益。
关注点赞转发,让亲友都得到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