汲斌昌受贿超5亿获死缓,敲响的廉政警钟

腾高看国内资讯 2024-12-22 06:36:59
一、案件宣判情况

(一)判决结果概述

2024 年 12 月 20 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汲斌昌受贿案作出了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汲斌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受贿犯罪所得财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汲斌昌身为公职人员,本应秉持廉洁奉公、为人民服务的原则,却背离职责,犯下严重罪行。而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严肃公正,无论身处何种职位,只要触犯法律红线,都必将受到应有的惩处,法律面前绝无特权与例外可言。

(二)受贿金额详情

经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在 2003 年至 2022 年期间,被告人汲斌昌利用担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诸多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他人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 5.26 亿余元。这一数字着实令人触目惊心,如此庞大的受贿金额,充分体现了其受贿行为的严重性,也反映出其在贪欲驱使下,对党纪国法的严重践踏,极大损害了公职队伍在民众心中的形象以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二、汲斌昌的仕途履历

(一)主要任职经历梳理

汲斌昌生于 1963 年 11 月,山东昌邑人,1986 年 7 月参加工作,有着丰富的工作履历。1986 年开始,他进入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工作,此后一路升迁。2000 年,其升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兼省东西结合办公室主任,晋升副厅级。2004 年,汲斌昌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在 2010 年时还兼任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明确为正厅级。

2013 年对汲斌昌来说是重要的一年,他调任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从政府领域转入企业领域任职。2018 年,他先是出任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党组书记、主任,任职 3 个月后,又转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党组书记 、厅长,开始在工信领域肩负重要职责。2020 年 5 月,汲斌昌任山东省政府党组成员,次月便升任山东省副省长,步入省部级干部行列。2022 年 3 月,他调任青岛,担任市政协党组书记,次月当选为青岛市政协主席。

从他的任职轨迹可以看出,汲斌昌在山东省诸多重要岗位上都留下过足迹,涉及经济改革、国资监管、企业管理以及地方重要领导职务等多个方面,本应利用这些职位更好地为地方发展和人民福祉贡献力量,然而却背离了职责,走向了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职务与权力关联分析

在不同的职位上,汲斌昌手中所掌握的权力各有特点,而这些权力最终都被他用来进行了权钱交易等违法违纪行为。

比如在担任山东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副主任期间,他参与诸多经济体制改革相关事务,对于一些政策的制定、企业改革方向等方面有着一定的话语权,能够接触到众多寻求改革机遇、政策支持的企业,这就为不法商人围猎他提供了机会,通过为相关企业在争取改革试点、政策优惠等事项上提供便利,进而收受财物。

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以及兼任省管企业监事会主席时,他负责管理国有企业的资产,监管企业运营等工作,对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项目投资、人事任免等诸多环节有着关键影响力。一些企业为了在资产处置、项目承揽等方面获取好处,便与他勾结,使得他能够利用职务便利非法获利。

当他成为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后,掌控着集团的重大经营决策、资金投向等权力,那些希望从集团投资中分得一杯羹、或者获得集团资金支持的企业或个人,就会通过行贿等手段来让他帮忙,他也就借此收受巨额财物。

而在担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以及山东省副省长期间,他主管的领域涉及工业发展、商务、口岸等诸多方面,权力覆盖面更广、影响力更大。无论是工程承揽、企业经营资质审批,还是其他关乎企业利益的事项,只要他点头或者从中运作,就能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带来巨大利益,于是不少别有用心之人便用钱财来换取他手中权力的倾斜,他也在贪欲的驱使下,一次次地将权力变现。

青岛市政协主席这一职位本应是为了凝聚各界智慧、推动地方发展建言献策而设,但汲斌昌却依旧没能抵御住利益诱惑,利用职务所带来的地位影响,继续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贿赂。

汲斌昌的案例充分凸显出,一旦权力失去有效的监督制约,就极易滋生腐败,这也为后续完善权力监督机制、强化廉政建设敲响了沉重的警钟,提醒着必须要扎紧制度的笼子,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避免类似的悲剧再次发生。

三、违纪违法具体行为

(一)以权谋私方面表现

汲斌昌身为公职人员,本应秉持公正廉洁、一心为公的原则,然而却将公权力当作了为自家谋取私利的工具,丧失了最基本的原则底线。其中,在为其子在投资经营等方面谋取利益上,表现得尤为突出。

他利用自己在多个重要岗位上所掌握的权力和影响力,比如在担任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长、山东省副省长等职务期间,凭借对诸多政策的话语权以及在相关事务审批等方面的权力,为其子涉足的投资经营活动大开方便之门。他通过打招呼、递条子等方式,让一些原本不符合条件或者需要经过严格审核的项目、合作得以顺利推进,使得其子在商业活动中能够获取到普通经营者难以企及的优势资源,从而获取丰厚的经济利益。

这种行为完全背离了公职人员应有的职责与操守,把公共权力变成了服务自家的 “私人利器”,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严重损害了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辜负了党和人民赋予他的权力与信任,也为其他想要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人起到了恶劣的示范作用,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权钱交易的种种手段

汲斌昌在贪欲的驱使下,与不法商人相互勾结,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职工录用等诸多关键事项上大搞权钱交易,其手段多样,性质恶劣至极。

在企业经营方面,当他处在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这一关键职位时,掌控着集团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资金投向等权力。不少企业渴望从集团的投资中分得一杯羹,或者获得资金支持以拓展自身业务,于是便通过向汲斌昌行贿的手段,来换取他在集团决策层面的倾斜与帮助。而汲斌昌面对这些利益诱惑,全然不顾职责所在,欣然接受财物,运用手中权力为这些企业在项目投资、合作签约等经营环节提供便利,帮助它们获得远超正常市场竞争所能获取的利益,自己则借此收受巨额财物。

在工程承揽上,无论是在担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任时,还是后来身居山东省副省长等职位,他对于众多国有企业、政府相关工程项目的承揽有着关键影响力。一些工程承包方为了能够顺利中标,拿下利润丰厚的工程项目,便主动与他搭上关系,通过送钱送物等方式,让他在招投标环节、项目审核等过程中施加影响,使得原本公平公正的工程承揽流程被严重破坏,让那些靠不正当手段的企业得以中标,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行业风气,而汲斌昌也在这个过程中中饱私囊。

在职工录用方面,他同样罔顾公平公正原则,把这一关乎众多求职者前途命运的事项变成了敛财的手段。凭借自己的职务影响力,对一些单位的人事录用进行干预,只要行贿者有所求,他就会帮忙打招呼,让不符合录用标准的人员得以进入相关单位工作,而他则收受这些行贿者送来的财物,完全将公权力置于金钱的交易之下,损害了众多求职者的合法权益,也让相关单位的人才队伍建设受到严重破坏。

汲斌昌的这些权钱交易腐败行为,反映出其内心的贪婪无度,将公权力肆意践踏,极大地破坏了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必须要成为每一位公职人员引以为戒的反面典型,时刻警醒着要坚守廉洁底线,防止权力被利益所腐蚀。

四、从轻处罚相关因素

(一)法定从轻情节分析

在汲斌昌受贿一案中,存在着未遂情节,而这一情节对于最终量刑起到了不容忽视的作用。

从法律角度来看,受贿未遂是指收受他人财物并未达成预定目的的行为,虽然已经构成犯罪,但因未能达成预期目标,也未造成相应危害后果。法院在定罪量刑阶段,会根据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评估。比如要考量犯罪的主观意图,汲斌昌实施受贿行为时其主观上想要获取财物的想法、计划等情况;还要看相对危害程度,未遂意味着没有完全实现受贿行为所可能带来的对正常公务秩序、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严重破坏;同时犯罪的客观行为、具体情节也是重要考量内容,像是否已经采取了一些实质性的收受步骤但最终未成功等细节都会被纳入考量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来判处。对于受贿未遂部分的定罪量刑,由于其未能造成预期的危害结果,正常情况下是比实际受贿量的量刑要轻的,不过这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判断。例如,如果其未遂涉及的受贿数额依然巨大、存在有组织的行为倾向,或者其意图表现得极为强烈且实施了较多实际行动等,都会对最终从轻的幅度产生影响。总之,法院会严谨地审视这些情况,合理运用刑法规定来确定具体的量刑,恰如其分地体现法律在面对此类情况时的综合性、严谨性考量,让刑罚既符合法律要求,也契合公平公正原则。

(二)归案后的表现考量

汲斌昌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悔罪以及积极退赃等表现,构成了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体现了他对自身违法犯罪行为的正确面对,没有选择继续隐瞒或者对抗,这有助于司法机关更高效、准确地梳理案件脉络,还原犯罪事实全貌,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以及调查取证的时间成本。而认罪悔罪,则反映出他在内心层面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错误,对自己背离公职人员职责、触犯法律红线的做法有了悔悟,这种态度对于后续的改造以及对社会公众起到一定的警示和教育意义都有着积极作用。

尤为值得一提的是积极退赃这一点,涉案赃款赃物及孳息能够全部追缴到案,极大地挽回了国家和人民的损失。毕竟他受贿金额高达 5.26 亿余元,如此庞大数额的财物如果不能追缴回来,会对国家财产等方面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司法在惩处犯罪的同时,也注重对罪犯的改造以及对损失的挽回,汲斌昌的这些良好表现,让司法在权衡惩处力度时,有了酌定从轻处罚的依据,既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制裁,又体现了法律在改造罪犯、引导其重新回归正确价值观道路上的人性化考量,也给其他存在类似问题的公职人员敲响警钟,提示他们主动配合司法、积极弥补过错或许能在量刑等方面争取到相对有利的结果。

五、案件警示与反思

(一)对公职人员的警示意义

汲斌昌受贿超 5 亿被判死缓这一案件,无疑是一记响亮的警钟,振聋发聩地敲打着每一位公职人员的内心。公职人员手中握有的权力,本应是为人民谋福祉、为国家谋发展的有力工具,是沉甸甸的责任与担当,而绝不是用来谋取私利、中饱私囊的手段。

汲斌昌在长达 19 年的时间里,利用自己在多个重要岗位上的便利及影响力,大肆进行权钱交易,受贿金额高达 5.26 亿余元,最终落得个身陷囹圄的下场。这告诫着广大公职人员,无论身处何种职位,无论权力大小,廉洁自律的底线都必须时刻坚守,一旦心存侥幸,妄图触碰法律红线,伸手去捞取不义之财,那必然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绝非一句空话。

从那些被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例来看,往往都是从一些看似不起眼的小恩小惠开始,逐渐让贪欲膨胀,进而陷入腐败的深渊无法自拔。公职人员要清醒地认识到,任何一次对廉洁纪律的违背,都是在给自己的职业生涯乃至整个人生埋下隐患。要时刻以汲斌昌这样的反面案例为鉴,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不断强化自身的廉洁意识,做到在面对各种利益诱惑时,能够坚决抵制,坚守住自己的原则和底线,清正廉洁地履行好自己的职责,真正做到为人民服务,维护好公职队伍在民众心中的良好形象。

(二)廉政建设的思考与展望

汲斌昌案件再次凸显了廉政建设在当下的极端重要性。廉政建设关系到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是必须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

从这一案件反映出,当前廉政建设在诸多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首先,在监督机制方面,要持续完善。像汲斌昌这样,在多个关键岗位任职期间都能进行权钱交易,这说明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监督还存在漏洞,需要将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权力行使的各个环节、各个角落,做到无死角、全覆盖。不仅要强化党内监督,还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舆论监督等各方面监督的作用,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让那些想要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人不敢也不能得逞。

同时,思想教育也亟待强化。部分公职人员之所以会走上违纪违法道路,根源还是在于思想上出现了滑坡,理想信念动摇,廉洁意识淡薄。要通过常态化、多样化的思想政治教育,如利用党组(扩大)会、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党支部 “三会一课” 等载体,组织公职人员深入学习党内法规,将党的纪律规矩刻印在心,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并且可以结合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让公职人员真切感受到违法违纪的惨痛代价,增强教育的震慑力。

展望未来,廉政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努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扛起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要履行好监督责任,每一位公职人员也要自觉主动地参与其中,从自身做起,廉洁从政,这样才能真正从源头上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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