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列车车厢内景。图/新华社
文 | 李曙明 据澎湃新闻报道,9月25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铁检分院) 首次发布上海铁检机关“大交通”领域刑事检察报告,并通报典型案例。其中一则关于轨道交通领域猥亵女性的案例引发关注。 据报道,经大数据筛查和碰撞比对,上海铁检院共筛选出8名重点人员,遂向公安机关调取他们的治安处罚卷宗进行阅卷核查。其中,被告人张某某、廖某某、钱某某因多次猥亵女性,曾被公安机关作行政处罚。 该院认为,张某某、廖某某在地铁车厢内猥亵多人,且均涉及未成年被害人;钱某某的治安处罚记录显示,其在猥亵5名被害人被行政处罚后又再次实施猥亵。综合评价猥亵行为、社会危害性,3 人均已涉嫌犯罪。 检察机关对其提起公诉, 3人均以强制猥亵罪获刑。 在地铁上实施猥亵行为,对被害人身心造成严重伤害,为公众所痛恨和不齿。现实中,被抓获的行为人,除了少数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以强制猥亵罪被刑事立案,对多数行为人而言,公安机关都会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将每一次猥亵作为一个独立行为,每一次处罚只针对该独立行为,那么,单独对某一次猥亵行为作出评价的“孤立执法”,似乎没有问题。但如果将一个人的多次猥亵行为作为一个整体看待,对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后果综合评价,只管这次的“孤立执法”就是有问题的。 根据法律,实施猥亵行为,需要付出的代价不只是行政处罚,也包括更严厉的刑罚。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一个实施猥亵的人,他最终将承担何种责任,取决于其猥亵行为究竟是一般违法行为还是犯罪。区分二者,需要综合行为人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后果作出判断,需要考量的因素很多。 比如,行为人是否采取暴力等强制方式,是否多次实施猥亵屡教不改,猥亵对象是否系未成年人,有无造成被害人身心伤害等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等,都是需要考量的因素。 一个人之前实施过猥亵,被行政处罚过,再次实施猥亵又被抓获……单独评价这一次猥亵,达不到犯罪程度,只能行政处罚了事。如果每次都单独评价,不问过往,那么,哪怕之后再犯多次,大概率仍是行政处罚。 然而,如果将其多次猥亵行为作为一个整体,那么,在法律上会有不一样的判断。多次实施猥亵,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对社会危害之重。对其多次猥亵行为以犯罪予以追究,才能实现罚当其罪,也符合法律。 一个人过往的行政处罚记录来自大数据,上海公安机关“数字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平台对此有记载。检察机关用好了这些内容,让犯罪分子无处遁形,最终,3名罪犯被筛查了出来。 此案例中,值得一说的还有检察机关设定的筛选条件:“行政处罚次数二次以上”“猥亵形式”“针对部位”“强制方式”“持续时间”。这些都是表征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危害后果的关键信息,也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据。而检察机关的起诉得到法院支持,也验证了筛查结果的准确。 用大数据筛查实施猥亵的犯罪分子,将他们绳之以法,是严格司法的需要,会对他们和潜在犯罪分子产生更大震慑。否则,犯一次行政处罚一次,会助长一些人“再犯大不了还是行政处罚”的侥幸心理,从而在犯罪的路上越走越远。 地铁上猥亵案件多发,并非一个地方的独有现象。上海检察机关用大数据筛查“色狼”,并对情节严重者绳之以法,是个有效做法。而人们也希望,能有更多的地方也依法效仿,更好震慑轨道交通内的猥亵行径。 撰稿 / 李曙明(律师) 编辑 / 马小龙 校对 / 张彦君 新京报评论,欢迎读者朋友投稿。投稿邮箱:xjbpl2009@sina.com 评论选题须是机构媒体当天报道的新闻。来稿将择优发表,有稿酬。 投稿请在邮件主题栏写明文章标题,并在文末按照我们的发稿规范,附上作者署名、身份职业、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以及银行账户(包括户名、开户行支行名称)等信息,如用笔名,则需要备注真实姓名,以便发表后支付稿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