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霸凌,最应该保护被霸凌的孩子,更应该严惩霸凌者的监护人

白莲看世界 2024-09-16 02:51:27

我的观点注定得罪一批人——那些校园霸凌者的家长们。

当然,这些人也只敢在中国耍耍威风骂骂人——在美国,通过刑法严惩未成年犯罪分子,对于未成年人的施暴者,可以按成年人判罪‌;英国、印度、新加坡等国承担刑事责任的最低年龄是7岁,美国各州则是从6岁、7岁、9岁到10岁都有,作为对照中国是16岁。在这点上,我们并未与国际接轨。

你看,校园霸凌者如果生活在国外,很有可能过得生不如死,哪里像在中国这样逍遥自在?

到目前为止,中国的法律主要是保护校园霸凌中的霸凌者,而对被霸凌者的保护力度不够,事后赔偿的力度更加不足。

我谈论的这件事的背景大家都知道,不再赘述细节。

下面谈我的具体观点。

先说校园霸凌的认证,是交给司法部门认定还是随便组织几个鸟人投票决定?哪种方式更公平、更合理?如果从街头拉14个纹身的男人投票,结果8个人认为校长老婆应该出来陪酒陪睡以息事宁人,是不是应该照做?所以,涉及到法律的问题还是应该由司法部门介入评判。

涉及刑法的定性问题应该交由司法机关判定

再说霸凌者和受霸凌者的平等问题,从天赋人权上讲,霸凌者和受霸凌者都有同等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霸凌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连他父母都没有资格剥夺,霸凌者又有什么资格凌驾于他人之上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呢?因此,霸凌者的家庭无论有无权势,都没有资格通过恐吓或者收买的方式阻挠受霸凌者及其亲人维护受霸凌者要求追究霸凌者责任的合法权益。

那么,问题来了,如何惩戒霸凌者,如何保护和补偿受霸凌者?如果说,按照相关法律,霸凌者是未成年人,在法律上应该得到一些保护,减轻对其法律上的追责;那么,当受霸凌者也是未成年人的时候,他更是无过错方,当他受到无妄之灾的时候,他是不是应该被同样的法律来保护?请问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具体地保护这些被霸凌者的呢?

这样一分析,我们就看到那部法律在制定或执行的时候是存在一定的法理缺陷的。

在司法中保护未成年人的原则没有错误,关键是未成年人不仅仅包括霸凌别家孩子的霸凌者,还包括那些被霸凌的孩子。一部法律,如果在其司法实践中,在其保护的人群的范围内,如果只保护了其中一小部分群体的权益,却没有保护好甚至让另外一大部分群体受到了更大的伤害;那么,是立法原则不完备,还是针对该法律制定的执行细则不完备造成的呢?

如果立法原则不完备,我们就应该及时修法;如果法律实施细则不完备,我们就应该及时补充细则。总之,我们不能以各种不完备为理由来拖延完善法律的进程。

法律在保护施暴者合法权益的同时更应该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在中国法制史上,并不是法律一经制定就不能修改。比如嫖宿幼女罪,1997年刑法修订后成为正式罪名,有多少奸淫幼女的罪犯因此罪逃脱了强奸罪的制裁。到2015年此罪终于在广大法务工作者和群众的呼声中从刑法中删除。

再如投机倒把罪,这曾经是一条重罪,可以判死刑的。但是因为社会经济模式转型,1997年国家取消了“投机倒把罪”,投机倒把条例也于2008年1月撤销。原有的投机倒把罪涉及的一些行为后来不被认定为犯罪,另外一些被认定犯罪的行为则被具体的走私罪、非法经营罪等追责。

类似的还有过去的流氓罪,在1979年刑法中成为新的罪名,1983年“严打”时成为提高量刑幅度的罪名,1997年刑法修订后,将此罪分解为强制猥亵罪、猥亵儿童罪、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这样在法律执行上更加精准。

所以说,不存在一成不变的、制定以后不能再修改的具体的法律条文。

现在许多校园霸凌事件的处理结果不尽人意,这不得不使我们重新审视这种现象的法律属性,探讨需要不需要修改和补充相关法律条文及其实施细则的问题。

我的建议,在没有办法深究校园霸凌者刑事责任的同时,我们应该加大对霸凌者监护人的法律惩罚力度。比如,霸凌者犯下杀人重罪,判不了死刑甚至有可能因为年龄小不被立案,那么霸凌者监护人可以代替霸凌者去监狱坐十几年牢,这也不失为一种公平。

再如判定霸凌者需要对被霸凌者赔偿时,如果霸凌者没有钱赔偿,那就应该执行其监护人的全部个人和家庭资产去赔偿,如果还不够,就应该对霸凌者进行终身财产追索,直到偿还够被霸凌者的赔偿金。

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入刑应该成为法律共识,这样包括校园霸凌的未成年犯罪的势头才能被遏制下来

当然我的建议又会得罪一些人,他们认为万一哪一天他们的孩子成为校园霸凌者他们会为此倾家荡产。那好,如果有人有这想法,我建议你从一开始就把孩子留在杜蕾斯里面,后面的问题就都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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