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宣传很常见,但对于虚假宣传的处罚力度却可大可小。
2024年5月7日,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政府官网发布的《企业行政处罚信息2024年4月》显示,从2023年12月11日到2024年4月17日,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先后开具了26个处罚决定书,不过除了一个处罚决定日期在2023年12月和2024年3月15日的,其他日期都是2024年3月25日(含)后。
在这26个处罚决定书中,有三个和化妆品有关。
其中:
1、天宁区青龙波米化妆品店因使用过期化妆品,被没收2袋生产日期为2020年4月2日,保质期为3年的名为“肤寇植物海藻面膜”的化妆品;1瓶使用日期为2021年1月3日-2024年1月2日的名为“舒缓修复保湿霜”的化妆品;1盒使用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2023年11月29日的名为“美帝夫人贺岁vip定制项目”的化妆品;1盒使用日期为2020年12月8日-2023年12月7日的名为“帝都宸艾®生姜精华油 草本精华油”的化妆品;2盒使用日期为2019年3月7日-2022年3月6日的名为“丽肤堂®秘密花园草本套”的化妆品;并被罚款2000元。
2、天宁区青龙伊卡肤美容店因使用过期化妆品,被没收5盒生产日期为2021年3月11日,有效期至2024年3月10日名为“新芙金养妍护理套盒”的化妆品;2盒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6日,有效期至2023年9月5日名为“新芙金养妍护理套盒”的化妆品;并被罚款2000元。
3、常州薇欧化妆品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州薇欧”)因发布虚假广告,被罚款40元。
因虚假宣传被行政处罚40元,看起来并不多,但也反映了监管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的决心和行动力。
不过,上述信息中常州薇欧因何被罚40元并未公布。出于好奇搜了一下,竟发现常州薇欧还是个“惯犯”,而且每次违法都是小额罚款。
“惯犯”常州薇欧5次虚假宣传被罚850元
企查查数据显示,常州薇欧被罚40元的原因是:2024年02月08日至2024年03月01日在在抖音平台网页,宣传“使用无依据的修护功效”内容的广告,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手续。常州薇欧制作上述广告的广告费用共计10元,因积极配合市监局调查,并进行整改,从轻处罚。
此外,常州薇欧还因类似的虚假宣传被罚4次。
2024年1月,常州薇欧因2023年12月20日至2024年01月10日在抖音平台网页,使用含“使用不存在依据的修护”内容的广告,但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手续,被罚款60元。
2023年7月11日、10月11日和11月30日,常州薇欧分别因在抖音平台网页使用无法证实的“金箔抗皱紧致全能水金箔水抗衰老细纹补水保湿提亮”、“抗衰老”和“宣称销售的眼霜可以适用于敏感肌”的内容,分别被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300元、360元和90元。
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意义
对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来讲,轻微违法,对他们小额处罚或不罚款只责令整改,也是一种警示和教育。这种处罚可以让他们更加认识到遵守法律法规的重要性,规范自己的市场行为,避免因为违法行为而受到更大的损失。
实际上,“轻微违法不予处罚”是国家为了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目的是深化精细化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激发市场活力,提升执法效果,建设更加包容、更具活力、更有温度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为此,各地市监局先后推进了“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相关工作,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受到了各界群众的好评。
但具体哪些行为符合不罚的条件呢?
丽水市司法局解释称,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初次实施违法行为。(二)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轻微。(三)当事人当场整改或者及时改正。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如果当事人接受执法人员的批评教育,自愿签订承诺书,且按要求遵守承诺内容及时改正的,执法机关法可以不予处罚。不过,触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等领域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轻微违法不予处罚”。
虽然各地的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并不完全相同,但是总体上大同小异。
如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则认定认定“首违不罚”“轻微不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二)违法违规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三)属于首次违法或轻微违法,且具备整改条件;(四)能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惯犯”是否应该被轻罚?
如果常州薇欧仅是虚假宣传一次,被责令整改或免于处罚,清扬君认为都是可以理解的,毕竟不是大公司,法律意识淡薄,而且危害不大。但是纵观常州薇欧5次被处罚,都是无中生有的“虚假宣传”,这就很不正常了。
常州薇欧一而再,再而三的因同一事由虚假宣传,这摆明了是为了更好的销售产品而明知故犯。反正违法成本低,只要态度好,积极配合,每次最多罚款360元。但是只要多卖几瓶化妆品,什么都有了。值,太值了!这是不是有点像前几年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最多罚款60万。这简直相当于变相的鼓励大家违法宣传。
常州市天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罚款依据主要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和《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广告制作费用的3被进行了罚款。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此,清扬君认为,常州薇欧最早的两次被罚是按广告制作费用的3倍被罚300元和360元,而之后可能故意“造假”广告制作费用,而被罚款90元、60元和40元。不是清扬君阴谋论,事实上,搞个收据之类的来证明的确很容易。
姑且不论这些,仅同样事由被罚5次,清扬君认为常州薇欧就不应该被从轻处罚。因为这个违法的动机和违法的事实,证明常州薇欧根本没有改正的态度和行为,如果真有就不会连续违法。而这些违法有可能还只是监管部门发现的冰山一角。
实际上,完全可以对常州薇欧进行更为严厉的处罚。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即便要从轻处罚,从常州薇欧第二次违法开始,完全可以罚款1000元以上,每犯同样错误,叠加罚款。否则真的很难起到警示和震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