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我们从事国企改革服务,当然非常关注二十届三中全会,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就是中国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和路线图、施工图,为接下来五年、十年乃至本世纪中叶的改革工作提出新要求、指明新方向。
虽然我们要突出重点学习深化国资国企改革的相关内容,但是也要对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国家安全、国防和军队等方面的改革部署深入学习,毕竟,几乎所有深化改革之举都涉及国资国企,必须全面系统学习,才能在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融会贯通、结合实际、全面落实《决定》要求。明律师在学习《决定》之时,也秉承着“独乐乐不如众乐乐”的心态,与大家一起分享学习心得、共同进步。今天我们聊聊如何进一步发展民营经济发展。
一、促进民营经济发展
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
在新发展阶段,中国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对民营经济带来巨大的冲击,过去依靠大量资源投入以及环境、人力等低成本竞争的时代已经渐行渐远,民营企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困难和挑战:民营企业缺乏发展新动能、新机制,民营经济也亟待转型升级,与此同时市场壁垒多、政策协同乏力、相关法治不健全等营商环境也亟待优化。
因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经营主体、市场体系、要素配置、监管机制等多领域政策举措。所以,《决定》从现实问题出发,着眼长远发展,坚持统筹谋划、精准施策,聚焦在健全法治环境、优化市场环境、加大对民营经济政策支持力度、引导民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等领域的改突革破,并将着力点放在政策“落实”上,致力于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要求及时评估民营经济政策的有效性,重视民营企业的获得感,既解决了当前民营企业的重大关切,也为民营经济长期可持续发展定好位、把好方向,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法治环境
当前,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很多,但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法律体系不健全、行政执法水平不高、司法保护不充分、守法意识不足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迄今还没有专门规范民营经营发展的一部法律。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基础性制度。因此,出台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健全法治环境至关重要,不仅可以保持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一致性稳定性,还可以从法律层面保证民营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充分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促进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壮大发展提供更加完善的法治制度保障。
(一)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
《决定》要求“制定民营经济促进法”,构建完整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律体系。目前,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工作正在有序推动,并首次将民营经济的定义、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权益保护等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突出对民营经济主体的产权保护,确保民营经济主体在市场准入、投融资、公平竞争等重点领域受到法律平等保护和对待,规范政府行为,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民营资本和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构建稳定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发展预期、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
可以预期,民营经济促进法将在如下领域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
一是在市场准入方面。规定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依法平等进入;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出台政策措施必须经过公平竞争审查;并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不得有限制或者排斥民营经济组织的行为作出规定,促进民营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二是在科技创新方面。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在发展新质生产力中积极发挥作用,鼓励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科技攻关,支持有能力的民营经济组织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标准制定和公共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加强对其知识产权的保护。
三是在投资融资方面。着力优化民营经济投融资环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做好投资项目的推介对接,支持民营经济组织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支持金融机构开发适合民营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权利质押贷款;推动构建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市场化分担机制。
四是在规范经营方面。对民营经济依法经营、主动融入国家战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民营资本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提出要求,将更好保障民营经济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和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五是在服务保障和权益保护方面。强化行政执法的监督,规范执法检查程序,对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作出规定,为涉企执法、监管提供了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遵循,进一步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使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可以放心干事、安心发展。
(二)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决定》及时响应民企呼声,提出要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以立法形式彻底根除乱收费和恶意欠款的老大难问题。
1.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持续完善政府定价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行常态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畅通涉企违规收费投诉举报渠道,建立规范的问题线索部门共享和转办机制,综合采取市场监管、行业监管、信用监管等手段实施联合惩戒,公开曝光违规收费典型案例等。
2.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
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主要包括: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以内部人员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在合同未作约定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延迟支付企业款项;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强化商业汇票信息披露,完善票据市场信用约束机制;完善拖欠账款投诉处理和信用监督机制,加强对恶意拖欠账款案例的曝光;完善拖欠账款清理与审计、督查、巡视等制度的常态化对接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