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注:1970年12月出生)作为甲银行壹支行资深客户经理,2014年12月,从其他客户经理接手客户曹某贷款业务,已经知晓曹某贷款实际使用人为曹甲某。
曹某160万元到期后,无资金归还。李某利用工作便利寻找到过桥资金帮助归还了曹某160万元贷款。
2014年12月2日,曹甲德以曹某的名义向甲银行壹支行贷款160万元,李某在办理该笔贷款的过程中,未能逐户调查、严格审核抵押物所属,冒用苏某名字与借款人曹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使用办理在曹甲某名下的职工实际购买并使用多年的集资作抵押担保,给曹某军办理贷款手续;2015年2月2日,该笔贷款发放并受托支付到李某持有的苏某的银行账户后被李某用于偿还其此前帮曹甲某拆借的“过桥”资金。
2022年1月14日,公安机关立案时,该笔贷款160万元本金和大部分利息尚未归还。李某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2年2月23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逮捕。
法院认为,李某在甲银行壹支行任客户经理期间,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李某系自首,案发后甲银行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予以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
经过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李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结束语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行为犯罪,主要针对银行员工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履责不到位所致。结合上述案件,虽然曹某160万元贷款首笔不是李某所经办,但李某在办理曹某160万元续贷业务时存在以下四大违规点,这也是法院对李某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筹集过桥资金,用于帮助曹某前笔贷款;
二是直接冒充他人与曹某签订虚假购销合同;
三是抵押物未逐户调查导致未发现贷款抵押物为集资建房;
四是直接控制贷款资金流向。
从某种程度上来看,李某确实也是比较冤枉,如果李某在经办曹某贷款过程中没有利益关系或没有领导授意的话,那他做这件事情的动机,那就是为了掩盖不良。这个案例再次告诫我们广大银行从业者风险 合规的意义,风险合规不是文件,更不是领导讲话,而是银行员工的护身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