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闹上法庭法院支持无过错方分大头财产

荆门晚报 2024-06-24 09:23:07

荆门晚报讯(记者秦文 通讯员邓亚男 王文雅)近日,东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起离婚案,因夫妻感情破裂,且男方存在过错,判决该对夫妻离婚且无过错方获得更大比例财产分割。

原告为刘某,女,40多岁,荆门城区人;被告王某,男,50多岁,荆门城区人。

前不久,刘某向东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她与王某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她抚养、王某一次性支付孩子十八周岁前的抚养费9万元及当事双方名下位于荆门城区一处房产归她所有等。法院受理后一审此案。

一审查明,2006年底,刘某与王某登记结婚。2007年,当事双方育有一子。双方婚前感情较好,婚后至婚生子两岁前感情亦可。后来,王某长期在外工作,较少关心家庭。2021年,刘某发现王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刘某要求离婚,经法院多次调解,刘某仍表示不谅解王某,坚决要求离婚,可见双方和好可能不大,可以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对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婚生子的抚养,当事双方协议不成。因孩子已年满八周岁,其自愿随刘某生活,法院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则孩子由刘某直接抚养。对于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法院酌定王某每月支付婚生子抚养费2000元至其年满十八周岁。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当事双方协商不成,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判决。位于荆门城区的一套房屋,因刘某为女方、无过错方且直接抚养婚生子,则该房屋归刘某所有,刘某按双方认可的总价值40万元补偿王某16万元。轿车由刘某使用,则该车归她所有;越野车由王某使用,则该车归他所有。存款6万元,刘某分得3.6万元,王某分得2.4万元。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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