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蓬安:犯杀人、强奸等重罪的,不该设刑事责任年龄
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10月12日《微博热议话题》)
编辑编辑编辑犹如废除“嫖宿幼女罪”一样,在无数个残酷的案例刺激下,在无数个网民以及专家学者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集体努力下,终于在2015年11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中被删除,笔者无论以网民身份,还是以政协委员身份,因为曾为此做出过努力,而感到欣慰。
有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我也是同时以网民、政协委员的“双重身份”,不断地呼吁。几年来,我陆续上报的社情民意就有《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建议》《对杀人强奸等重罪,应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优待》《对未成年人犯罪,民事赔偿要达到“痛”的程度》《建议借鉴发达国家经验,调低刑事责任年龄》等,还公开发表过《未成年人杀人、强奸,应判得监护人倾家荡产》《刑责年龄过高,为12岁男孩弑母壮胆》《“我还能再偷400多天”是对法律的嘲讽》《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小“恶魔”将大幅度减少》《肢解同窗不担刑责 法律不该袒护13岁少女》等文章。
眼看着就要有结果了,还真是有点兴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12日举行的记者会上介绍,此次审议稿拟“两条腿走路”,一方面在特定情形下,经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个别下调;另一方面,统筹考虑刑法修改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改相关问题,在完善专门矫治教育方面做好衔接。
这里我想再次表达一下自己的一些基本观点。一方面,立法层面必须把握好法律法规的正确导向。无论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还是刑事责任年龄,都应该侧重于保护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是保护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更不能保护那些明知行为违法犯罪,但却在“犯罪趁早”荒唐思维指导下作恶的未成年人。
另一方面,对于因“刑事责任年龄”而逃避刑事处罚的案件,应该强化对其监护人的惩罚力度。这里不妨举“大连13岁男孩杀10岁女孩案”来说明问题:
去年10月20日,大连市沙河口区人高马大的13岁男孩蔡某某,疑因强奸未遂,在自家阳台将本小区10岁女孩小琪杀害,把尸体拖至小区内一处绿化带中。小琪被发现时衣衫不整。警方按照目前法律框架内最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蔡某某实施三年收容教养。
今年8月10日,一审判决蔡某某父母在辽宁省级平面媒体上向原告小琪母亲及家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128万余元,蔡某某父母未执行生效判决。小琪去世已近一年,仍未入土为安,小琪的父母也没有等到应有的道歉和赔偿。
小琪的父母国庆假期前接到法院通知,蔡某某父母因未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被司法拘留15日,目前正在执行拘留中。另外,蔡某某父母名下的一套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将于11月2日在京东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公开拍卖。
不难看出,蔡某某是个“小畜生”,其父母无疑也是“老畜生”,用我们这里的话说,这一家子就是“一窝猪”。因此,我必须要对大连市法院的态度点个“赞”!
同时我还要建议,司法机关加大侦查力度,查一查这对“老畜生”的所有银行账号及家庭可变卖的资产,将所有资产执行后赔偿给受害人家庭。像这种“小畜生”,不能判死刑,就应该判其监护人付出巨量的民事赔偿,赔到他父母亲倾家荡产,让回归家庭的“小畜生”过着苦日子,对那些拥有“犯罪趁早”的未成年人才能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在有关刑事责任年龄方面,我建议:
一、将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从16周岁调低为14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要对自己的所有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将现行刑法中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4周岁降低至12周岁。也就是说,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有较为严重,有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不够无期徒刑的,如未造成人身伤害的抢劫、轻微涉及毒品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因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的人,自有了记事能力就知道“杀人偿命”、“放火违法”等,因此对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爆炸、投毒等罪的,无论年龄多大,一律负刑事责任。
我相信,在大幅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部分重罪取消刑事责任年龄优待后,未成年人就会消除“犯罪趁早”的混账思维,小“恶魔”必将大幅度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