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医方未遵守指南导致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赔偿128余万元

乐正康康 2025-01-12 13:48:42

一、基本案情

朱统蕊(女)因“持续性腹部疼痛伴恶心、呕吐1月,加重4小时”于2021年1月10日被被告医院以“腹痛”收住入院,2021年1月11日(09:00)相关检查抽血时突然出现患者神志不清、呼之不应,心跳呼吸骤停,查颈动脉搏动消失,立即给予平卧位给予心肺复苏等抢救措施,但终抢救无效死亡。

二、患方观点

1.在患者因急腹症入院后,医方没有考虑消化道穿孔的可能性,诊断错误。

2.没有依照《临床诊疗指南》规范地进行包括腹部X线平片等常规检查,也没有对B超检查发现的腹、盆腔积液进行穿刺等进一步检查以明确诊断。

3.对于上消化道穿孔患者,错误地医嘱二级护理、清淡饮食,并在未明确诊断的情况下使用止痛药物;没有根据诊疗规范禁食水,并实施胃肠减压,治疗错误。

4.在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具备剖腹探查手术指征的情况下,违反外科急腹症的诊疗原则和规范,未及时手术,致使患者病情严重恶化。

5.对患者的病情缺乏基本认知和判断,抢救措施仓促盲目,针对性不强,结果无效,并直接导致患者死亡。

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规定,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未履行充分的告知义务,相关病历记载不完善。

7、由于被告医院医务人员上述一系列严重的医疗过错,使患者朱统蕊被错误诊治而死亡。被告的医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8、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使患者朱统蕊接受了错误的诊断和治疗,丧失了本应完全康复的可能性,并导致死亡。被告的医疗过错是导致患者死亡的直接和全部原因,被告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三、诉讼请求

被告应向原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经多次调解及协商,被告仍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特提起诉讼,诉请赔偿1543955元。

四、被告某自治县中医院辩称

1.原告的事实理由看出均为《医疗事故鉴定》的内容,既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原告并没有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来主张赔偿金额;

2.被告不应当承担完全赔偿责任,原告出具了《青海红十字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意见书中朱统蕊的死亡原因并不是被告造成的,是多因一果,我方不应承担完全责任。

五、尸检结果

朱统蕊因胃幽门管溃疡,伴穿孔导致急性循环衰竭死亡。

六、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级医疗事故,医方负主责。

七、鉴定意见省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全责。

八、医疗过错分析

1.未完善相关检查,未按照《外科学》急腹症的诊疗原则进行诊治。

2.医方仍给予二级护理,未禁食、未有效补充液体、未进行积极有效对症治疗、未严密观察病情变化,违反了外科急腹症的治疗原则,相关病历记载不完善。

3.医方在治疗过程中,患者病情进行性加重,有剖腹探查的手术指征。

4.综上所述,医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与患者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九、法院判决

2023年8月23日判决,被告某自治县中医院承担100%的责任,赔偿1287621元。

【司法裁判案例】

0 阅读: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