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当法官:学生上课被划伤,法院判决学校免责,您认为判错没?

周大开有闻 2024-04-13 12:56:39

请您当法官:学生上课被划伤,法院判决学校免责,您认为判错没?

​周大开

写在前面的话:通过这个案例,广大学生家长可以学到非常实用的法理知识!

据多媒报道:湖北来凤县某中学14岁学生杨某,在2023年6月1日上课期间,被13岁同班同学唐某用刀片将其划伤左脸。

事发后,学校立即将杨某送往来凤县某医院医治。医院检查显示其左面部约3cm裂伤口和少许出血,诊断结果为面部裂伤。

2023年6月17日,来凤县公安局出具鉴定意见通知书,评定杨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按照我们的习惯思维:学生在学校里受伤,尤其在上课期间被同学划伤,学校就应该担责!

可是,法院最后的判决却并非如此!

法院审理认为,该校教师在发现学生受伤后,随即将杨某送往医院进行了医治,尽到了必要的管理职责,故学校对杨某的损伤结果不存在过错,不承担其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在此请问:假若您是法官,您也会这样判决吗?或者说您认为上述判决有瑕疵吗?

对此,我们来展开探讨。

首先我们来挖细节问题。

学生杨某在上课期间被同学唐某用刀片划伤,那么这里存在如下几种可能:

一是杨某、唐某同桌,事发突然,老师来不及干预、制止;

二是杨某、唐某相坐较远,争吵一会儿后,唐某离开座位,跑过去用刀片划伤杨某脸部;

三是事发时,老师根本不在教室里。

如果是第一种情况,事情发生太突然了,真的还不好追责老师或者学校!

可是,即或是这样,学校也难辞其咎!

比如,学校此前有没有禁刀令(包括刀片)?平常的检查、搜查是否到位?(注:笔者熟悉的一所中学,每星期上学的第一天,全体保安和值周老师集中在校门口,对进校学生进行逐一搜查,发现刀具等非学习用品一律暂时收缴。另外还对学生宿舍和床铺进行逐一搜查,以防学生通过其他途径私藏刀具)

校园安全检查 责任重于泰山

如果其中之一存在着形式主义,以至于引发学生划伤、捅伤他人事件,那么学校就有责任!

再来探讨上述第二种情况,即杨某和唐某在教室里相坐较远,唐某跑过去划伤杨某,那么在这个过程中,当时老师在不在教室里?若上课期间老师不在,学校肯定有责!

如果老师在教室里,唐某跑过去划伤杨某,那么在此行为之前,俩学生要么有争吵,要么其他有动静,老师视而不见,或者没有进行有效干预,以至于引发后来之事,学校更有责任!(当然了,到底是上述哪种情况,我们至今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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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接到本案,笔者认为,学校在安全防范方面,没有完全尽职尽责,存在一定过错,法院判决时,不能“以事发后学校送医及时”而掩盖学校事发前的其他过错责任!

也就是纵观全案始末,学校具有不可推卸之责,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读者诸君,如果请您当法官,您当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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