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70岁患者因肝胆疾病五次住院,医方因病历不规范须担责

乐正康康 2024-11-04 14:10:41

一、基本案情

原告路某某因间断乏力、恶心、食欲下降1周,加重伴目黄尿黄3天于2019年12月3日入住某市某医院,初步诊断为肝损害,胆管扩张,胆总管上段梗阻待除外;先后五次在被告某市某医院住院治疗。

二、患方认为

某院方身为肝胆专科医院没有基本的预见性和注意事项。另外院方的医疗行为违反诊疗常规,严重失职,延误了原告及时治疗的时间,导致病情持续恶化,并间接导致反复出现并发症的状况。进一步缩短了生存时间。

三、被告某市某医院辩称

住院医疗费中新农合合作医疗报销的部分应适当扣除;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没有异议;司法鉴定报告结果显示是次要到同等责任之间,我单位认为按照50%责任比例进行认定过高;原告主张其他费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四、鉴定意见

原告:路某某,女,1954年12月27日出生,某市某医院对路某某的诊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路某某的损害后果原因力大小为次要责任与同等责任之间。

五、医疗过错分析

1、关于胆石症和慢性胆囊炎。本案被鉴定人路某某2019年12月3日因间断乏力、恶心、食欲下降1周入住医方,医方收容其入院有指征病历中有2019-12-9所行ERCP取石+胆管支架置入术记载,但无手术记录和检查报告单,病程记录中对术中情况也无具体记录。诊断依据欠完善,医方存在注意义务不到位缺陷或不足。

2020年9月7日,路某某因间断乏力、恶心,食欲下降9个月,右上腹疼痛伴发热1天再次入院。根据送检病历记载的临床表现和辅助检查结果内容,医方诊断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证据不足(无术后病理报告的证实)。医方病历中的确定诊断(胆总管结石)与病案首页出院诊断(胆囊结石伴胆囊炎)中的内容不一致,术后无病理报告证实,存在缺陷。

2020年10月21日路某某因间断乏力、腹胀1年,加重右上腹不适3天第3次入住医方,于2020年10月23日因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破裂出血行内镜下止血治疗,2020年11月12日出院诊断胆囊炎等,医方的此次胆囊炎诊断无依据,属于错误诊断(2020-9-14已行腹腔镜胆囊切除术)。

2、关于自身免疫性肝硬化。被鉴定人路某某2019年12月3日因间断乏力、恶心、食欲下降1周,以肝损害诊断收入消化内科(1次住院)审查送检病历,医方在诊断上未考虑自身免疫性肝病的鉴别诊断,临时医嘱单中(12.3)有自身免疫性肝病筛查、免疫球蛋白测定医嘱;

但病历中无化验单,病程记录中也无结果记录,不排除医方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影响自身免疫性肝病的诊断。2020年9月7日,路某某因间断乏力、恶心,食欲下降9个月,右上腹疼痛伴发热1天,以胆囊结石伴胆囊炎诊断第2次收入消化内科医方存在不足。

3、关于门静脉血栓形成。被鉴定人路某某2019年12月3日1次住院时就存在门脉左支栓子形成,但在医方病历中未见原因分析,也无有进一步检查、处理治疗的内容。2020年10月21日路某某第3次入住医方时,已出现门静脉高压表现,确定诊断为肝硬化伴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但医方对门静脉血栓形成未给予充分重视,送检病历中无血栓发生原因分析、也无血管外科会诊和治疗意见。不排除对病情不利。2021年3月30日路某某第5次出院时,医方出院诊断中缺失门静脉血栓形成诊断,出院医嘱中也无告知。应认为医方未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存在缺陷和不足。

4、关于告知。审查送检病历,医方在进行手术、重要检查前有告知,患方有签署知情同意书。但也有一些重要的诊断和治疗,需要患方知悉,并进行替代医疗方案选择,如门静脉血栓形成的诊断和处理等。

在患者要求出院,但存在电解质紊乱,低蛋白血症,自身免疫性肝病的筛选化验单无结果时,医方应向患方告知上述情况和相关风险,并签署要求自动出院告知书,但在病历中未见有自动出院告知书,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履行不完全。存在不足。

六、法院判决

2024年6月12日判决,被告某市某医院50%的责任,赔偿原告路某某61224.58元。

【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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