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居然有养老政策,在没有退休金的年代,古人是如何养老的?

滋滋主娱 2024-06-16 21:54:42

文/阿芷

前言

在有关我国古代养老之政的研究中,学者们上自先秦、下至明清大书特书,却对实现国家统一、具有重要承上启下作用的元朝要么避而不谈,要么一笔带过。

其实,来自北方草原游牧民族的蒙古统治者在统一中国后,出于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的需要,一改本民族贵壮贱老的风俗,逐渐接受汉族尊老敬老思想传统,在物质、经济、法律和名誉等许多方面制定了教助优待老人和养老者的政策措施。

与前代王朝相比,既有一定的继承性,又有自己的特色。

给予“鳏寡孤独废疾不能自存之人”物质救助和赏赐

古代帝王在重大的节日、典礼或皇帝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往往赐予老人布帛、粟米、酒肉等,以示庆贺和对老人的关怀照顾。

汉高祖刘邦是对老人给予物质照顾的提倡者,不过当时仅限于民间五十岁以上、有德行、负责教化百姓的乡三老和县三老,每年十月赐予他们酒肉。

第一个在全国范围对老人给予优待的君主是汉文帝,不仅赐予物品的数量和种类增多,还委派官吏送到老人家中,但年龄标准提高到八十岁以上,九十岁以上的老人可以得到更多的物品。

从东汉开始,由于国力下降,对老人赏赐物品的情况逐渐减少,赐物开始向国家救济水旱灾害和贫穷无依无靠的老人的方向转变。

据测算,两汉的四百二十余年间,平均不到八年就有一次对老人的赐物。

在魏晋南北朝的长期分裂时期,对老人的赐物活动得以继承和延续,仅据《册府元龟·帝王部·养老》的记载,东晋、西晋和北朝对老人赐粟帛就有十七次;南朝见于史册的记载有四十次。

实现大一统的唐朝,凭借强盛的国力,频繁对全国老人给予各种物质上的赏赐,在安史之乱前就有五十一次,平均不到三年就有一次。

宋朝时老年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由赏赐施恩转变为赈济救助,由以物质为主逐步改变为给予荣誉为主,如授爵和官职等,次数也大大减少,正史中的记载只有十次左右。

元朝在立国之初就确立了对老人的关怀救助政策。在元朝前期和中期,赐高年帛比较少见,都是在皇帝即位、立皇太子和改元等重大事件时,以示庆贺和恩典。

而到了元朝后期顺帝朝,赐帛次数骤然增多,在九次记载中占了六次,平均每六年就有一次。

可见,元朝在不同时期对老人物质赏赐和救助的内容、形式和对象都发生了一些变化。

给予七十岁以上老人刑律优免

中国古代对老人在刑律方面的优免早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出现了。

《周礼·秋官·司寇》中将幼弱、老耄和蠢愚列为处理刑狱案件时三类应当宽赦的人群。又规定,凡是七十岁以上的老人,服刑时不得没人为奴隶;

八十岁以上的老人,虽然有罪,也不再加以刑罚。汉朝将这一对老年人的优待以诏令和刑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唐朝时将其正式载入《唐律》中,第一次使之成为国家法律。

《唐律》中把老年人按年龄分为三个等级,分别给予不同的刑律优免,七十至七十九岁犯流罪以下的。可以交纳八十至一百斤的铜获得赎免;

八十至八十九岁犯死罪的,奏请皇帝决断,一般都予以宽大;九十岁以上犯死罪的,免刑。

《唐律》对唐朝以后的历代王朝法律影响很大,宋代有关对老人刑律优免的政策都是按照《唐律疏议》制定的。

给予八十岁以上高年荣誉旌表

封建帝王除赐予老人粟帛酒肉等物质外,还用赐官爵的方式给予老人一定的政治荣誉和地位,表示对老人的尊重和优待。

赐官爵始于西汉的吕后。南北朝时期,魏孝文帝不仅将赐爵老人的范围扩大到所有七十岁以上的老人,还开始赐予老人官职。

到了隋唐,赐爵的方式完全被赐官职取代,武则天又把赐官职的老人范围由男子扩大到妇女。

宋代进一步发展了对老人的赐官制度,并且有官民之分。元朝的蒙古帝王完全抛弃了前代的这一做法。

元朝统治者实行民族等级制度,对蒙古族以外的各族尤其是汉人有极强的政治防范意识,在官职方面,世祖统治前期就明确规定“以蒙古人充各路达鲁花赤,汉人充总管,回回人充同知,永为定制”,御史台和各道廉访司的执掌官职也只能由蒙古人担任。

因此,尽管赐予老人的官职并非是实际职务,而仅仅是一种政治荣誉,蒙古帝王还是慎重地采取了回避的做法。直到至正元年十二月,诏令。

民年八十以上,蒙古人赐缯帛二表里,其余州县,旌以高年耆德之名”[13(卷40{顺帝三))。

虽然这也是对老人的荣誉恩宠,但和前代相比,元朝不仅将政治荣誉降低到了单纯的精神奖励,还有了民族差别,对老年人的荣誉表彰针对的仅仅是蒙古族以外的老人。

而这个政策在元末才出现,很可能是当时对老人物质赐予减少的一种弥补和安慰措施。

设立官方养老机构养济院

早在南北朝时期,南朝梁武帝萧衍创立了我国第一个官方的正式救济赡养机构——孤独园。由所在郡县收养孤儿和无人赡养的老人,并为收养的老人料理后事。

此后,唐代设立悲田院,作为国家对贫苦无依老人的救济机构。

到了宋代,国家老人救济收养机构的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最为完善,并把收养老人的年龄降低到五十岁以上,机构名称最初是福田院,后来都改为了居养院。

元初,刘秉忠就上书建议“鳏寡孤独废疾者,宜设孤老院,给衣粮以为养气。忽必烈采纳了他的建议,下诏赈济天下鳏寡孤独废疾者。

此后,元朝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收养救助制度,至元八年在各路设济众院一所,至元十九年各路立养济院一所,对失去生存能力的老人给予救助和收养,还规定了收养的标准和操作过程。

元朝还设立了相关的法律,以确保收养政策的有效施行。

《刑法》规定:诸鳏寡孤独,老弱残疾,穷而无告者,于养济院收养。应收养而不收养,不应收养而收养者,罪其守宰,按治官常纠察之。

“诸年谷不熟,人民转徙,所至既经赈济,复聚党持仗,剽劫财物,殴伤平民者,除孤老残疾不能自赡,任便居住,有司依前存养。

被收养者每月可以得到一定数量的粮食、柴薪、衣服等基本生活物品,享受官方免费提供的医疗保障,死后由官方负责安葬,皇帝还不定期地给予他们特殊的物质赏赐等。

养济院的处所为官房,没有官房的由官方营建。用于赡养的粮食为粟,从官仓内支取,依人数按月发放,有时蒙皇帝恩典,会赐予米。

每人每天发放柴五斤。从本地年销柴(每年所供应之柴薪)中支取。有疾病的,由官医负责调养治疗,药物取白惠民药局。冬衣开始为每名支给土麻布二匹。

后来改为保暖性较强的木棉布二匹;夏衣支给土麻布;有时皇帝会每人赏赐布、帛和绢。

病故者,由官方负责安葬.坟地指定在城乡周围空闲的官地内分派,棺材由官方提供,孤老中的头目为主丧人,并派人运送安葬,所有费用取自“赃罚钱”即犯贪污受贿罪的官吏被没收的赃款或罚款。

满足他们最低生活需要,做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

针对致仕官员的养老政策

古代官员退休称为致仕,致仕的条件包括年龄、健康状况、官职高低和政务需要四个方面。自先秦以来,历代一般都将七十岁定为官员退休的年龄标准。

退休官员所享受的待遇,历代有不同的规定。同一朝代,依照官员退休前的地位和品级,待遇也有相当大的差别。

具体措施主要是加官和食俸禄,宋代又增加了退休官员可按品级高低荫自己的儿孙一至三人为官的待遇,获得荫官者不必再参加科举考试。

元朝继承了历朝的传统,将七十岁定为官员致仕标准,同时规定“其德望素著,为时所重,翰林集贤,侍从老臣,备朝廷咨询者,不拘此例”。

泰定帝时,中书平章政事尚文致仕时就已达91岁高龄。而自郭守敬始,翰林太史司天官不致仕也成为定制。

元朝按照官员退休前的官职品级和民族等级,规定“内外官员年至七十者,三品以下,于应授品级,加散官一等,令致仕”,后来增加了遥授职事的待遇。

结语

元朝重视对养老责任人的思想教化,采取减免赋役和刑罚、奖惩并用的措施,确保养老的仁政在民间得到广泛落实。

元朝的养老政策渗透着鲜明的阶级差异、民族差异和政治区位差异,同样是老人,官员、蒙古族和色目各族以及京师地区,在政策的制定和实行中往往受到特殊的照顾和优待,反映了元朝封建等级制度的实质。

元朝养老政策中的民族等级差异是这一时期的特色。

参考文献:

[1]元史[M].北京:中华书局。1997.

[2]黄时鉴点校.通制条格校注[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 1986.

[3]元典章[M].北京:中国书店,1977.

[4]宋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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