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校长查看仓库被误捕,获11万国赔,要求恢复职务并追责

元风说社会 2023-06-10 05:50:03
安徽萧县,龙城镇某小学的女副校长陈某,怎么也想不到,自己去查看学校租赁的仓库,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检方逮捕,被羁押225天后,检方作出不起诉决定。但时至今日,她的工作因为受该案影响,一直没有恢复。她希望尽快恢复工作,并追究违法办案人员的责任。#女校长查看仓库被误捕 获11万国赔# 一、案发经过 据陈某介绍,2020年10月31日,她和同事到学校租赁使用了3年的仓库去查看办公课桌椅情况。但是,因为房东刘某喝了酒,阻止他们查看并辱骂他们,双方发生语言冲突。刘某的亲戚报警。双方达成调解后,陈某却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4日被批准逮捕。之后,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1年5、6月期间,开过两次庭。2021年8月5日,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两个月后,检察院撤回起诉。次日,萧县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同意检察院撤诉。 2021年11月24日,萧县检察院解除监视居住。11月2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不起诉决定。 二、难以想象的违法现象 期间,陈某要求教育局恢复工作,但“教育局表示,因为无法认定她无罪,就不能恢复她的工作和职务。我找到法院,希望他们出具无罪判决书,但法院说检察院那边不同意。”据陈某提供的录音显示,法院表示按照事实证据,要对陈某作出无罪判决。但检察院表示,只能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出撤诉,不能出无罪判决。 无奈之下,陈某多次上访、反映后,并决定申请国家赔偿证明自己的清白。2月21日,萧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作出了《刑事赔偿决定书》,因陈某被错误羁押225天,决定给予陈某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8394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陈某要求针对办案中存在的违规行为追责。同时,希望相关主管部门能尽快恢复她原有职务,支持她的合理诉求。 三、非法入侵住宅罪 平心而论,案件非常简单。实在难以想象,当地公安和检察院是怎么审查和推动这个案件的?不排除有一些外力因素干预。 本案检方是以陈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批捕和起诉的。构成本罪,有3种情形,即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进入公民住宅;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非法”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根据。“侵入”主要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许可进入他人住宅,以及不顾权利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侵入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如破门而入、翻窗而入,强行闯入等等。 住宅该如何理解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入户抢劫”的解释,非法侵入他人的“住宅”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歌厅业主的住处、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这里的“住宅”是指他人的住宅,即行为人不在住宅内单独或者共同居住或生活。如果将住宅出租的话,住宅的所有权虽未发生改变,但居住权和使用权已经移交,住宅主人未经居住者和使用者的允许而进入住宅的,同样构成本罪。 具体到本案,学校合法租赁使用仓库,使用权已经发生改变,而且并不是住宅,何来的非法入侵住宅罪呢?再者,双方只是发生口角,何来入侵一说呢?无论如何,也想不通作为司法工作人员这点法律常识都搞不懂。 四、办案人员是否违规?是否应当追责? 如果说法律理解不到位,办案水平不行,导致办理案件出现问题,尚可以理解。但是在办案过程中恶意威胁证人,在发现错案后,影响法院审判,那就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涉嫌违法甚至犯罪了。 根据《刑法》第307条,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审判过程中,法院可以作出无罪判决。检方在法院判决之前也可以撤回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59条第1款,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 所以,关于检方撤回起诉并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但具体录音里是怎么说的,是否有违法行为,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但是,一旦出现错案,是要启动追责机制的。根据《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33条,司法办案工作中虽有错案发生,但检察人员履行职责中尽到必要注意义务,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承担司法责任。 根据本意见第34条,检察人员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刑讯逼供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具体到本案,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和检察院工作人员,如果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是要追究纪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的。 希望当地检察院能够严格审查和追责,杜绝类似案件发生。 一次司法不公,其危害性不亚于10次犯罪。您同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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