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17日支付了绵阳涪城万达公馆3栋负一楼85号车位诚意金,并与乙方绵阳钧鸿房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署了《涪城万达公馆车位意向金合同》,然而,过了半个月以后才被告知,这个85号车位在这之前就已经卖给3号楼的一位业主了。”日前,绵阳市民田先生谈起他在万达公馆遇到的这起“糟心事”,心头气愤不已。
今年7月初,号称中建二局的工作人员吴嘉伟电话告诉田先生,位于万达公馆小区地下室有一批清盘车位要低价处理,经过几番讨价还价,双方商定绵阳涪城万达公馆3栋负一楼85号车位成交价为75000元,随后田先生委托代理人认购支付了该车位的诚意金10000元,且承诺2024年12月31日前付清尾款,同时双方还约定:如产权人收取定金后不再愿意出售该车位,则由产权人双倍返还该定金给甲方。然而,在今年8月初,田先生却被告知,该车位已经于2015年8月19日被卖出,该车位出售属于“一车位两卖”的非法销售行为。
“我一直以为销售人员吴嘉伟是中建二局的工作人员,结果在花园派出所才得知,这位销售车位的吴嘉伟并非中建二局工作人员,而是绵阳钧鸿房产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且在认购车位期间,我们一直是与吴嘉伟联系的,并未与中建二局和绵阳钧鸿房产管理有限公司联系过,这之前还一直认为中建二局是万达公馆清盘车位售卖的授权方。”田先生称。
这之前的连续多日,吴嘉伟就车位出现“一车位两卖”情形与田先生进行协商表示,可以提供万达公馆负二楼底下的几个车位给重新挑选。但田先生认为,可供选择的车位距离自己购买的5号楼甚远。因此,田先生多次沟通协商,希望对方可以提供更接近5号楼或3号楼的车位,但双方协商无果。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双方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一方没有签字或者盖章,而另一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合法有效。本案中即使销售方未在合同上盖章,但田先生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该合同合法有效。同时,由于乙方的过错行为导致合同不能且未获得该车位产权的田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退还已支付款项并要求销售方承担双倍违约赔偿金以及资金占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