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拦车不是执法是违法
通报说执行勤务,可见与该私家车无关,也非高速执法。 执行其他公务时,在高速上逼停私家车,就是滥用职权,就是公权私用,就是违法行为,应该给予党政纪处分。
在高速上逼停车辆,非常危险,少有不慎,就会造成车毁人亡重大事故,因此,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在高速路上别车、拦车,非常危险,极容易造成车毁人亡重大事故。公安部多次发通知,严禁在高速路上追车、拦车。 在高速路上别车、拦车,如果发生重大事故,会被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会被判重刑。 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也可能会被认为危险驾驶罪,追究法律责任。
案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高速上竟现“S走位”,男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谭某在高速公路上驾驶大型客车被超车,竟现“S走位”,还抛物砸车迫使小轿车紧急刹车致使三车追尾。近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二年,尹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案例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满他人超车实施报复,高速别车危害公共安全终获刑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衡东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1月28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车从长沙市返回衡阳市的路途中,途经京港澳高速公路衡东县地段时,因同向在前行驶的一辆重型半挂车突然变道超车,被告人张某某为避让该货车进行了减速。被告人张某某由此心生不悦,产生报复心理,随后其驾驶小车超车后再故意降速别住货车,货车司机只能采取急刹减速,货车及路过车辆虽多次鸣笛提醒,被告人张某某仍然采取低速别车、变道别车的方法阻碍货车的正常通行,对该路段车辆行驶安全造成重大影响。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以低速、变道的危险方法影响其他车辆的正常行驶,致不特定人员和公共安全而不顾,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案例三:危险驾驶罪 祁连法院宣判首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 近日,祁连法院当庭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21年8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酒后驾驶车辆与朋友一起在行驶过程中遇到同向行驶的海某驾驶的车辆,被告人王某嫌海某驾驶的车辆行驶车速太慢,便加速超越海某车辆后,并未快速驶离,而是故意缓慢行驶在海某车前,多次采取强行并线或突然急刹车的方式影响海某正常行驶,险些使海某车辆驶出路面,撞到路旁的石崖。海某报警后将王某查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因斗气不让后方车辆超车,多次强行并线及突然紧急刹车,致使后方车辆险些酿成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综合考虑王某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作出以上判决。 追逐竞驶是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在道路上高速、超速行驶,随意追逐、超越其他车辆,频繁、突然并线,近距离驶入其他车辆之前的危险行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不一定要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有驾驶资格、是否改装大功率车辆及有无合法号牌、是否大幅度超速、是否在密集路段竞驶、是否多次多人竞驶、是否引发事故及恐慌、是否抗拒或躲避执法、是否有饮酒或吸毒等导致控制力下降行为等因素综合判断,足以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同样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
第七十三条 查处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除执行堵截严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务外,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并在来车方向设置分流或者避让标志;
(二)遇有机动车驾驶人拒绝停车的,不得站在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手臂等伸进车辆驾驶室或者攀扒车辆,强行责令机动车驾驶人停车;
(三)除机动车驾驶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可采取通知前方执勤交通警察堵截,或者记下车号,事后追究法律责任等方法进行处理;
(四)堵截车辆应采取设置交通设施、利用交通信号灯控制所拦截车辆前方车辆停车等非直接拦截方式,不得站立在被拦截车辆行进方向的行车道上拦截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