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某张性男子为了给妻儿更好的生活,选择留在城市。
几年后,他终于攒够了首付,和一套二手房房主签订了合同,并支付了10万的定金。
可是,在张某高兴地过户时,才发现房子存在问题,根本无法过户。
该男子火冒三丈,觉得自己被骗了,义无反顾地把房主告上法庭,法院终于判了。
01 案情回顾本案主角是张某,出生于芜湖市某农村。
为了有更好的生活,携其次从十多年前,就进城打工,随着孩子不断长大,两口子也计划着在城里买套房。
这样不仅是方便孩子读公立学校,还能让这一家三口在城里扎下根,拥有真正的归属感。
经过十多年的积累,加上一直省吃俭用,两个人终于攒够了一套二手房的首付。
即使是二手房,也价值大几千元一平米,两个人十分珍惜自己攒下的首付,希望能买一套合适又稳定的房子。
两个人每天下班,就跟着到处看房,看了一个多月,终于看上一套两个人都满意的房子,价格、位置、户型、小区环境,两个人都相当满意。
两个人就和房主各种讨价还价,最终确定好价格,还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合同中写明:李某将名下房屋出售给张某夫妻二人,李某保证房屋产权、所有权及其自身证明等所有资料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还写明,当房屋出现被查封或限制转让时,李某需要赔付违约金,补偿张某无法正常及时取得房屋所有权而造成的损失。
一旦出现违约情况,合同立马解除。
签订当天,张某就向李某支付定金5万元,第二天补齐剩下的5万元,共10万元。
之后网签合同时,张某才发现李某的房屋在签订合同前已经被查封,导致该房根本无法过户,气得张某火冒三丈。
因此,张某要求和李某解除合同,并催促他退还定金并赔偿违约金。
没想到,李某根本不理会张某。
眼见没有办法,张某夫妻将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和李某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退换定金和支付违约金。
02 法律分析首先针对合同的有效性。
《民法典》第134条规定:
一、行为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满足该3点的民事法律行为都是有效的。
该案中,张某和李某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二人完全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表达真实,内容也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确认该合同合理合法有效。
双方需要根据合同中订立的内容,履行各自的义务。
其次,在两人合同中,约定李某需要真实告知张某房屋的客观情况,并且要确定该房屋没有出现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情况。
但在案件取证过程中发现,李某的房屋确实是在合同签订前被查封,而且李某也并未向张某说明真实情况。
因此,法院支持张某的解除合同的诉求。
根据《民法典》的566条规定,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内容终止履行;已履行的部分,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以请求损失赔偿。
到本案中,李某明知房产被查封导致无法过户,属于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不仅要归还张某定金10万,还要赔偿其损失7万。
03 案情警示
很多网友会说,万一李某成老赖,张某的钱就打水漂了。
但无论结果如何,张某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是有法可依的,总比无吃哑巴亏和自己守着要账要强。
我们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让法律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本就是老赖,判决了也没钱还,相当于白嫖了别人的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