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货铺被查出过期食品,店主辩称这些过期食品只是存放在二楼仓库,准备退货,根本没有售卖。
可执法人员并不认可,最终罚款五万多元。店主无法接受,一怒之下将市场监督局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处罚!法院判决出乎意料!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一起来看看吧。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林大姐在当地开了一家小杂货铺,平时做些小本生意。这天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突然来检查,执法人员在二楼的仓库内发现了一部分过期的产品,其中包括苹果醋、方便面等食品。执法人员表示:“你所销售的这些产品已经过期了,你知道吗?”林大姐赶紧解释道:“这些食品都是放在二楼仓库,准备退回给批发商的,并没有进行售卖啊。”执法人员对此却不认可,“你说这是仓库就是仓库啊?这都跟要销售的食品放在一起了,谁能分辨出来?”执法人员最终以“经营过期食品”的理由,对林大姐开出了一张罚单,金额高达50500元。对于高额的罚款,林大姐自然不能接受,她提出申诉。可经过市场监管局的调查,这批食品不仅已经过期,而且其中过期最长的食品,过期了足足一年零七个月。尽管整批食品的总价值加起来也不过48.57元,但监管局最终还以决定对林大姐处以五万多元的罚款。林大姐认为处罚过重,就这么点货值,至于罚这么多钱吗?林大姐思前想后,决定把市场监管局告上法庭。在法庭上,林大姐表示:过期食品都存放在二楼,这个仓库是封闭的,不对外开放,根本不存在“经营”的情况,自己只是暂时存放这些食品,打算退给批发商。而且涉案食品总价值不到50元,情节非常轻微,但市场监管局却直接罚了五万多,不合理。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02案例分析林大姐在二楼仓库存放过期食品,是否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所谓销售,不论是主动销售还是在消费者能够接触的区域内展示均可构成销售行为。”本案中,林大姐主张过期食品是放在二楼仓库准备退回批发商的,但证据显示二楼与一楼并没有明显的界限,且消费者可以进入二楼挑选商品。因此,可以认定林大姐将过期食品与其他食品一起摆放,客观上具备了销售过期食品的条件,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局对林大姐的处罚是否合理合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本案中,虽然林大姐涉案货值金额仅为48.57元,但涉案过期食品已经过期一年以上,且多种食品均处于严重过期状态,不属于违法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情形。因此,市场监督局根据该规定罚款50500元的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姐的行为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督局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其处以罚款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处罚金额合理适当。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林大姐的诉求,维持了市场监督局的处罚决定。03深刻教训网友热议:“就算十倍二十倍的罚款,也不过五百到一千而已,罚款五万简直就是敲诈勒索了。何况人家又没有摆出来卖,又没有消费者买到举报,缺乏实证。罚款五万完全不合理,建议再上诉。”还有网友说:“把住食品安全关是监管部门的职责,坚决支持。过期食品还出售,丧尽天良。”食品安全关乎公众健康,不能有半点大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