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发现
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冒用
还因此赚了钱
你会怎么办
今天我们要说到的甄某某就遇到了这种事
基本案情2023年10月,甄某某偶然间发现某游戏开黑软件上有以本人的照片作为头像的账号,并发布了大量甄某某的照片和视频,但甄某某从未在该平台注册过账户。
经查询,其微信好友温某某于2023年1月在某开黑软件注册账号,并在某网络游戏中为游戏玩家提供陪练服务,并已获利十万余元。
温某某利用与甄某某是微信好友的便利,从甄某某微信朋友圈下载其发布、视频,发布在自己的陪练账号吸引流量。另外温某某还在将甄某某的照片、视频宣称为个人照片,并在其朋友圈发布。
后甄某某将温某某诉至法院,要求温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温某某未经甄某某同意冒用其照片、视频并向不特定人群公开,侵犯了甄某某的肖像权。
另温某某通过某开黑软件提供陪练服务,赚取客户收益,本质上属于商业活动,可以按照温某某因侵权行为而获得的利益向甄某某进行赔偿。
对此,因温某某已将其在某开黑软件的侵权账户注销,判令温某某每24小时在微信朋友圈不设限制的公开发布一次致歉声明,累计发布次数不少于3次,累计公开时长应达72小时。
另温某某通过冒用甄某某的照片从事游戏陪练服务,从而赚取收益,虽不否认甄某某的游戏技术、资金投入、沟通社交等对其收益的增加,但因冒用甄某某照片对其获益也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故不能将其从开黑软件上的提现金额等同于温某某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
最终,法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温某某赔偿甄某某5万元。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合理开支包括被侵权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
冒用他人照片获利,法院这么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