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后地方行政区划历经多样变化,如郡县或州县两级制,还有三级、四级制等,从两级到四级的划分,体现出政治制度的逐步完备。
明代地方行政区划由元代四级制改成三级制,可在实际运行时却逐渐向四级制发展变化。
此时的地方行政区划,一方面体现出正趋于完善,另一方面也显示出其中仍有诸多欠缺之处。
洪武初年,于江表建都,废元中书省,让京畿应天等府直接隶属京师。其后彻底废除行中书省,设立十三布政使司,分别统领天下府州县及羁縻诸司等。还设置十五指挥使司来统领卫所番汉等军。
明初所制定的疆土管理体制表明其是划分为两大系统的。
其一为行政系统里的六部,接着是布政使司(包括直隶府州),再就是府(隶属于直隶布政司的州),最后为县(属于府的州)。
其二为军事系统的五军都督府,包含都指挥使司(如行都指挥使司、直隶都督府的卫)、卫(像直隶都司的守御千户所)以及千户所。
在明代,其第一级的行政区划被称作承宣布政使司,其实说白了也就是我们如今所说的省。
明初沿袭元代制度,于地方设置行中书省,到了洪武九年(1376 年),在中央中书省还未废除时,就率先将地方行中书省废除,改成了承宣布政使司。
在《正德大明会典》的卷十七《户部民科·州县》之中有这样的记载:
洪武七年时,让京畿应天等府直接隶属六部,把行中书省改为浙江等十二布政使司。永乐十八年,将北平布政使司改成直隶,还增设贵州、云南、交趾三布政使司,宣德十年又废除交趾布政司。
从那之后,就确定设置了山东、山西等十三布政使司以及北京、南京这两直隶区,涵盖了众多地域。
明代于省与府之间设定了作为监察区的道,布、按两司的副职会定时去府县守巡。其中隶属于布政使司的叫分守道,属于按察使司的则为分巡道。
此外,还存在诸如兵备道、提学道、清军道之类的一些专门的道。
分守道是由布政司的参政和参议来承担职责,而分巡道则是由按察司的副使与佥事负责相关事务。
他们原本定期对所属府县进行巡视,之后有了专门的管辖范围,便逐渐有了行政区划那样的性质。
由于明代的分守、分巡道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驻所,所以《地理志》也就不会记载道的具体状况了。
经他所做的统计表明:
山东有济南、东充、海右三道,山西含冀、河东等四道,河南分大梁等四道,陕西有关内等五道,四川有川西等五道,以此类推,各省皆分多道。
十三布政使司总计编设了 59 道,这里面并不涵盖南北直隶。
在明代,其第三级的行政区划乃是府(州),这是当时一种重要的行政层级划分。
明代对地方行政区划予以厘定,府作为仅次于布政司的二级区划,每府统辖数州或县,乃治理地方关键一级,而京府虽归南北直隶辖区,实则近于一级区划。
州,相传在颛顼乃至伏羲、黄帝那时候就已构建。明代的州制和前代有些差异,直属于布政司的州是二级区划,地位类似府稍低;隶属府的州是三级区划,地位如县稍高。
《明史·地理志》中表明,整个明朝时期,有 140 个府、20 个直隶州,它们分别隶属于南北直隶与十三布政使司。
北直隶包含 8 府 2 州,南直隶涵盖 14 府 4 州,山东有 6 府,山西具 5 府 3 州,河南含 8 府 1 州,陕西拥 8 府,四川存 13 府 6 州,湖广置 15 府 2 州,浙江拥 11 府,江西具 13 府,福建含 8 府 1 州,广东有 10 府 1 州,广西具 11 府,云南有 19 府,贵州含 10 府,期间存在些许增减变动。
在明代,其第四级的行政区划乃是(州)县这一级别。
整个明朝时期共有 193 个州,其中 20 个州隶属于布政司,173 个州隶属于府。在明朝全盛之时,县的数量有 1138 个(《职官志》记载为 1172 个)。
在《尔雅·释名》中有言:“县,就如同悬挂般,是悬系于郡之上的存在。”
据《广韵》所记,在楚庄王于前 613 年至前 591 年在位期间,其灭掉陈后设为县,县的名称也就此开始出现。
也就是说地方行政区划中的县应该是从楚庄王那个时候开始出现的。
自秦代起,县就始终充当着基本行政区划这一角色而存在着。
西汉盛时县、道、国、邑达 1587 个,东汉 1180 个,西晋 1229 个,南朝宋 1299 个,北朝魏 1353 个,南北朝后期,陈 438 县,北周 1124 县,共 1562 县。
隋在全盛时期拥有 1226 个县,唐全盛时有 1573 个县,宋为 1234 个县,辽是 209 个县,金有 632 个县,元代全盛时则有 1127 个县,这些均来自各史《地理志》的记载。
历代于县之下还设有诸多如乡里、党族等基层行政区划,其划分依据主要是户口,也会考量自然地理,和户籍紧密相连,旨在强化对所有人的管控。
明代主要施行里甲制,据《明史·地理志》,北直隶等多地均有里数统计,其中不少明确,云、贵失记,总体南北直隶和十一司编里近七万。
在明代,千余个州县被划分成了若干个等级,而其等级划分的方式大致上有这么四种。
其一为依据区划所处的地理位置来进行划分而形成的等级体系。
两京之县地位至高,名京县;布政司所在府属县次之,为首县;府与直隶州所在地县又次之,称倚县或附郭县;府和直隶州所属县为府属县;最末是属普通州之县,既要受府管又要受州辖,称州属县。
其二为依据田赋数量来进行划分所形成的等级。
若纳粮不足十万石则为上县,若纳粮未达六万石则是中县,若纳粮在三万石之下便为下县。
其三为依据本县各种事务的繁杂简单情况所划分出来的等级类别。
若府的田粮超十五万石,州超七万石,县超三万石,或临近王府等,且有军马守御等,就属事繁;反之田粮少且地处僻静,则事简。
依据事务繁简所划分出来的这种等级,其主要的作用就是在州县官的升迁与黜降方面。
若外官有能处理繁杂事务却任于偏僻之地,或只能处理简单事务却处于繁剧之处,巡抚、巡按官奏请对其调换,可斟酌进行,若都不合适,就送部另作任用。
四是依据州县的人口数量以及疆域的规模大小来进行划分所确定的等级。
东南及平原区域的州县,人口多的,超 20 万会被称繁剧州县或大州县,人少的就算事繁也是小州县,像舒城,地域不大,人口少,郭懋称其小而繁。
西北及山区的州县,人口少但地域广,被称大州县。像四川云阳县,虽人口与舒城相近且编里不多,可因域大还曾议割地析县,足见地广也能称大县。
以上所提到的那四种等级的划分实在是太过模糊笼统了,既不够具体,也缺乏明确性。
在吴元(1364)年定下按纳粮多寡来划分,那时上中下县知县品级有别,可不久后除京县外所有知县都规定为正七品,《明会典》也未列出各县等差。
在别的一些史料里能零零散散地发现有关州县等级的些许说法,然而都不够详尽具体。
不过能肯定的是,明代州县的等差制度持续走向完善,起码在吏部铨选时存在一定等差划分,从而才有调繁调简这种任命差异。
明代虽未像清代般详细划分,然而在零星史料里仍能发现冲、繁、疲、难等表述,由此可判定起码在明代中叶后,这种缺分制已广泛推行。
依据相关典制的明确规定:
在一州一县之中,官吏的设置包含了主官、佐贰官、属官、教职、杂职、吏典以及胥役等等这些类别。
(1)担任主要职务的官员,他们肩负着重要职责,处于关键地位,对各项事务起着主导和决策作用。
通常情况下,一州一县仅设一位主官,州里叫知州,县里称知县。知州不管是直隶州还是属州,官阶均为从五品,知县不论县的类别,都是正七品,京县特殊些,官阶是正六品。
朝廷任命的主官,持吏部委任与勘合来州县理政,乃一州一县之首脑。故而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无主官。若主官因故离县,府或省要派人署理,对委派者官阶无硬性要求。
署理并非由朝廷正式任命的临时主官,然而在署理的这段时间里,其权力和责任却与主官完全相同。
那时的施政格局为路达负责外事,顾均得掌管内政,他们关系融洽,一同被地方志记载于《名宦志》里。
(2)辅佐主官的佐贰之官,他们处于从属地位,承担着辅助主官处理各项事务的职责,是官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佐贰官指的是副职与辅助官,像州同知、判官是州的佐贰官,县丞、主簿则是县的佐贰。他们皆为朝廷命官,典制对其权责有明确规定,且本州县有专门衙署供其办公。
据规定,主官可按季对佐贰官考评并写评语呈送知府,有此权却无呵责辱骂权,可实际上律条和执行存有一定距离。
在一州一县中,佐贰官的设置数量不定,或是三人,或是两人,或是一人,甚至可能不设,这取决于本州县事务的繁杂程度。
事务繁杂的可设置两人乃至多人,事务简单的则设置一人甚至不设。像句容作为京县,设有县丞一人、主簿两人以及管马主簿一人,其佐贰官共有四名。
江阴乃是事务繁杂的大县,除了有一名县丞,还另有治农、管粮、抚民的县丞各一名,再加上主簿,其佐贰官共有五名。而太原县作为省中首县,曾设有一名县丞和三名主簿。
“本朝那些规模小的县连县丞都不会设置”,“本朝小县也不设主簿”,事务简单的县通常就仅有一位主要官员。
县丞官阶正八品(京县正七品),县主簿正九品(京县正八品),《会典》列其为正官,可明代主官负责制,小县常不设佐贰,使其地位渐闲,被主官当冗员。
佐贰官于本州县虽是辅助之职,却也有专属衙门,亦是一个部门之主管,因而其因故离任或阙员时,需由府派人暂代其职。
在明代,巡按御史被规定拥有督责州县主官的权力,但不能调动与指挥他们;虽有权委署佐贰,却也只能指挥和调动佐贰官。
如此一来,佐贰官常以巡按御史作依靠,致使主官不敢轻易对其怎样。可他们并非像明人所想那般,他们有一定权责,还常让主官头疼,甚至是弄权者。
(3)处于首领地位的官员,也就是所谓的属官。
县里直属官通常仅一个职位,典史属未入流(京县典史为从九品)。小县若编户不足二十里,就不设佐贰官,而由典史兼领其职。一般首领官只设一员,不过也有特例,像隆庆州永乐时就设了两吏目。
依据《会典》所做出的规定表明:
然而上官巡查时,稍有不顺心,就常对首领官又打又捶。主官对他们呵斥辱骂,即便用刑杖惩处他们也被认为正常,所以当时的人都认为这是卑微的职位。
即便这样,他们于本州县仍设有衙署,并有几个胥吏与部分衙役捕手。因朝廷不许州县官下乡,典史常穿梭于县属各地,所以乡村市镇百姓对其畏惧更甚主官。
(4)教师职业。它承担着教书育人的重要使命,在教育领域发挥着关键作用,是一份神圣且意义重大的工作。
县里的教谕和训导这两种教职,无官阶且不入流,地位低微。不过他们因有知识而受尊重,且选用更严格,也有清高之态,不像属官杂官被视为卑微。
明初时,州县教职起初由有学行的儒士担任,后来变为吏部选乙榜举人及廷试贡士。他们出身清流又有学识,地位虽低,在州县却受各界尊重。
教职处于双重领导之下,一方面受提举学政约束,另一方面也由本州县主官统领。州县主官虽可管辖考察教职,然而对其颇为客气且注重礼节。
(5)各种繁杂的职务,它们涉及诸多方面,包含着丰富多样的职责,是整体工作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鉴于州县在地理、交通、治安和物产等方面的状况,部分州县会设置如巡检司、驿等诸多杂职,且有巡检、驿丞等官员来分别管理。
其中官职高的是从九品,而大多是未入流和杂职,他们虽各有专门负责之事,但都得听从所在地县主官的统领。
各州县存在一些无俸禄的杂职官,像医学的州典科与县训科等。他们虽在官籍,国家不给薪,却能凭专长谋生,且要接受考核,考满会有升迁降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