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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著名经济学家朱少平曾郑重表明,高彩礼很可能让年轻人不堪重负,导致中国的婚姻制度崩溃。
当时我看了之后发了个微博,就说这事儿好解决,规定一旦离婚彩礼双倍返还,如男方出轨只退原款,如女方出轨三倍返还。结果有个别网友就破防了跑来骂我,那我觉得这事儿可以展开说一说。
首先说一下彩礼在法律上的定位,一般认为是一种附条件赠与,当然可能跟不同地区的风俗有关,但一般认为是以构建婚姻关系为目的进行的赠予,依法是不能禁止的,因为赠予属于个人财产权的一部分,理论上说你把你们家房子卖了把钱都给我,那也是合法的,只要你乐意,所以要求是真实意思表示。
那么这个彩礼能不能退呢?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有三种情况是可以退的,但是很多人遇到的情况不属于这三种情况,因此也出现一些短婚之后彩礼纠纷,有人怀疑是女方骗婚,也有人怀疑是男方占便宜等等,此前案例也比较多了,很多网友也不太满意现在的规定。
但在我看来问题并不在于赠予这个定义,而是附条件里的条件究竟是什么,现在很显然是把构建婚姻关系作为条件,也就是说只要完成了构建这个行为,将来是离婚出轨还是怎么样,这个钱一般就不用退了。
但问题是,有谁支付高额彩礼,尤其是倾家荡产甚至借钱支付彩礼,是为了单纯的构建呢?就完成结婚这一下就行了?显然很多人是期待持续的婚姻关系才支付的彩礼,现在之所以有争议也是彩礼没能起到维系婚姻关系的效果,反而可能导致一些人的短期结婚行为。
所以在我看来,这里的附条件应该是婚姻关系的存续,而不是婚姻关系的构建,只要婚姻关系不再存续,那么这个条件也就不复存在,就应该全额返还。
但是这样还是会有索要高额彩礼的情况,因为更多的女性并不是骗婚的,她们就真的是要维持婚姻关系的,所以对于这些女性来说,离婚返还全款并不对她们形成多大的伤害,大不了就是没有或者更多的利益,比如要附加索要彩礼的风险,才能抑制这种行为,也就是说需要惩罚性赔偿。
这里可以参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存在欺诈的产品和服务可以索要三倍赔偿,当然这不是最高的,食品安全法还规定可以索要十倍呢。
但咱们就姑且参考三倍这个规定,那么如果婚姻关系结束,有出轨等背叛行为可以视同为欺诈,那么就是三倍返还彩礼,如果双方都没有这方面过错,单纯因为感情不合,可以只返还两倍。
这样索要彩礼就是有风险的了,你现在要彩礼要三金要的多,将来万一婚姻关系结束,男方出轨也就是全退,万一自己出轨还得赔钱,而且是要的多赔的多,那你看还有没有人索要彩礼,估计到时候你上赶着给人家都不敢要。
那么就有网友提出意见,这会不会导致男方来骗婚呢?故意给高额彩礼然后索要高额的赔偿?有可能啊,但你可以不要彩礼啊,你非得要彩礼,那就收益与风险共担呗,那你明知道有风险你为什么非得要彩礼呢?是为了做善事么?
也有网友说了,你们男的真会敲算盘,就是我这种SB太多结婚率才低。
但是不知道这位网友是否注意到,现在彩礼不返还,没有我这个SB,结婚率也一直走低啊,那些不结婚的女性都是因为彩礼少才单身的么?高额彩礼并没有保障结婚率啊,再说了很多女权人士不是一天到晚鼓励不婚不育保平安么?究竟是我这个SB对结婚率的影响大,还是其他SB对结婚率的影响大呢?
退一万步说,开头那个经济学家也没说要保结婚率啊,他题目出的就是转变观念让婚姻制度不崩溃,那么一个结婚率低但是婚姻关系稳定的社会,和一个结婚率稍高但是婚姻关系崩溃的社会,你选哪个呢?我就按题目作答的,我这答案怎么就不符合他这题目了?
而且我这个想法非常容易落实,都不需要走全国人大立法,因为民法典里根本就没有关于彩礼的规定,目前只有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只要最高法出一个新的司法解释。
当然具体是不是我说这个系数可以讨论,比如是1.5倍或者100倍,但只要有司法解释就可以在司法实践中让很多离婚案返还彩礼,那这样你判几个形成示范效应,到时候女权人士们就会说彩礼是男人的陷阱,姐妹们要小心,这观念不就转变过来了么?
什么?你说这个方法太激进你们不敢,那就不怪我了,是你们自己胆子小啊。
以上就是我对转变彩礼观念问题的一个分享,个人浅见难免疏漏,也欢迎有不同意见的小伙儿伴在评论区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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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专家要被骂了,毕竟断人财路 但是不得不说现在的婚姻风险转嫁给男人太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