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山湖是一个湖群,由微山、昭阳、独山、南阳四湖组成,由于它在京杭大运河鲁运河南段、济宁以南,所以人们习惯称其为南四湖。鲁运河由济宁自西北向东南,流经微山湖东,经微山、十字河至韩庄,全长118公里。流域面积包括苏、鲁、豫、皖4省31县、市、区共3.17万平方公里。
微山湖的形成与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梁山泊有关。《水浒传》中的农民起义军将领,在梁山占据了有利地势,也利用了梁山周围的湖泽梁山泊。梁山地处黄河南岸的鲁西太平原上,是一片低矮的孤丘,面积4平方公里左右。梁山高度虽不大,但山岭起伏,在茫茫的大平原上平地突起,显得巍巍而自有一种气派。梁山泊又叫梁山泺,古代曾是一片浩荡的湖泽。宋时由于黄河决口,河水汇于梁山一带而成。其水面非常辽阔,南到黄堆集,与南阳、独山湖相连;东北到今东平湖,周围数百里。辽阔的水泊成为当时农民起义军活动的场所,栩栩如生的人物和生动感人的故事流传至今。
昭阳湖是南四湖出现最早的一个湖。明嘉靖初开始(1522年),黄河屡次决入鲁西南、苏西北最低洼的沛县、鱼台一带,洪水漫越京航大运河灌入昭阳湖,泥沙也随之沉积湖底,使湖面扩大,周围约有80余里。隆庆元年(1567年),在此又新开了一条南阳新河,于是运河又改道走昭阳湖东;但运河的地势高于湖面,新运河一旦遇上鲁中地区丘陵山洪暴发,则将余水泄入昭阳湖。于是昭阳湖从原来运河东的“水柜”变成了运河西的“水壑”,西面又为黄河决流的“散衍之区”。
到清乾隆年间,昭阳湖扩展至180里,南面与微山湖相连,其间无明确界线。南阳湖则是明初才形成的。开始的时候很小,后来因泗水下游三角洲的延伸,使南阳湖和昭阳湖之间呈瓶颈型,南阳湖水不能顺利排入昭阳湖,遂使湖面逐渐扩大。南阳新河修成,运道改经南阳湖东出,经昭阳湖东岸南下,于是在南阳湖东岸独山坡下低洼处,阻拦了来自东面诸山水,形成独山湖。
在明代,这个独山湖周围大概有70余里。南四湖中,最晚出现的是微山湖。明隆庆、万历间,黄河东决,漫运河而过,在运河东背河洼地形成一系列零星的小湖泊,微山湖就是这些零星小湖泊中的三个小湖泊。万历三十二年(1604年),这里又修成一条大河,以微山湖为首的一系列小湖泊被隔在运河之西。运河东面的山洪一暴发,就通过沿运河设置的闸门,将洪水宣泄进来;这些可怜的一系列零星小湖泊的西面,则要面对黄河的东决,一旦决口,洪水又以此为“水壑”;这还不算,因为南四湖北高南低,南阳、独山、昭阳诸湖涨水时,也要将盛不下的水南泄到这里。此外,地理环境也对微山湖不利:东南有徐州至韩庄一带丘陵的限制,南面又有徐州城北的黄河高出地面,微山湖水根本无法排出,故微山湖水位逐年上升,湖面也跟着逐年扩大。
因这一缘故,古代高平、湖陆、广戚等县的土地全被沦为泽国。微山湖水位抬高后,又反过来影响到南阳、独山、昭阳诸湖的下泄,南四湖水位普遍抬高。清末民初,南阳湖低水位时面积54平方公里,独山湖190平方公里,昭阳湖165平方公里,微山湖却占到480平方公里,南四湖共计900平方公里。由于受泥沙的堆积,南四湖湖水都很浅。最深处在微山岛以南,仅3米左右,南阳湖和独山湖的最深处仅1.5米。平均算下来,南四湖大部分水深一般不会超过1米,或仅0.5米,每遇涨水极易漫溢,是近代洪涝灾害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微山县在中国二千多年县制沿革史上,只能算作新生儿。因为进入新中国成立之后的新时代,即1953年8月22日,政务院才批准设立微山县:以江苏省沛县的王楼等15个村;山东省嘉祥县的孙庄等33个村;鱼台县的王口等75个村;凫山县的马口等42个村,鲁桥、南阳两镇;薛城县的南门外等69个村和夏镇;峄县的前寨等16个村,韩庄镇、黄山岛为其行政区域。县政府驻夏镇。由最晚出现、面积最小的南四湖之一,到最后面积最大、且以微山冠县名、统领过去的南四湖,这一沧桑巨变,明明白白是一个例证:面对自然形成之地,绝不可轻易言说是好或是不好。
微山县成立后,属于黄泛区的南四湖首先得到疏浚治理。在南四湖西,疏浚和开挖了红卫、洙赵、万福、梁济等坡水河道的其它一些主要支流,建造了3000多座或大或小的道桥,使水流宣泄通畅许多。为使南四湖的湖区和水位稳定,又新建了湖西大堤。在南四湖东,治山治水,育林植草,修筑梯田,建造了中、小型水库和塘坝1000多座,蓄洪能力大大增加。南四湖东部和西部地区,由于实行了山、水、林、田的综合治理,这里已成为鲁西平原重要的水稻、小麦、大豆、谷子、棉花农业产区。在南四湖湖区,水利专家根据南北广深、中段狭浅的特点,在昭阳湖的中段修建了跨南四湖腰的二级坝枢纽工程。这个湖坝,东起湖东常口,西至湖西水圩子,长5600多米,包括312孔、长2179米的泄洪闸四座。原设计泄洪流量每秒16910立方米、宽300米的溢洪堰,通航2000吨级驳船的大型船闸一座和4000多米长的拦湖土坝,在湖中东西横列,将南四湖分为上级湖与下级湖,北面的南阳湖、独山湖和昭阳湖为上级湖,微山湖为下级湖。
通过修建湖腰扩大工程、韩庄闸枢纽及蔺家坝闸工程、滨湖排灌工程、安置了微山县湖区7万渔民的庄台工程等,使得南四湖水利状况有了明显改善。南四湖目前的水域面积为660平方公里,可利用水面面积为12万公顷,水产资源十分丰富;南四湖地区还是一个生成于距今2亿至3.5亿万年前的煤海,煤层多而且厚,储量也较大,是中国重要的能源基地之一,枣庄、贾汪煤矿开采历史已经很久,尚有兖州、滕(县)南和大屯等煤矿;坑口电站有韩庄、大屯等;建筑用材砂石也到处可见。
有这么好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做抵押”,微山湖一带按说应该是一个渔歌唱晚,幸福祥和的美好家园。然而一场“公社化”和“大进步”,却将微山湖沿湖地区怡静的水乡生活打破:1959年,因为吃不饱肚子,江苏省沛县和山东省微山县沿湖地区的群众,开始因湖田、湖产和水利灌溉问题发生矛盾,继而发展成为持续不断的边界纠纷。30多年来,共发生大大小小互相械斗事件400多次,死伤400多人。其间,苏鲁两省、地、县的各级领导虽然反复进行过数不清的协商处理,终因不能自行调整湖区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致使事情越来越复杂。1983年,沿湖地区的两县人民对此事的长期得不到解决深为不满,准备酝酿策动更大规模的“解决途径”。对这一历史遗留下来的边界争议问题,在万里和田纪云两位副总理的主持下,由国务院副秘书长吴庆彤、民政部部长崔乃夫、水利部副部长杨振怀组成了国务院赴微山湖工作组,前往实地调查处理。崔乃夫部长更是三下微山湖,对争议的起因,争议的地点,争议的湖产、田产和煤炭、渔业资源的归属,进行了细致又细致、认真再认真的调查研究。工作组用了一年多的时间反复协调,初步形成了解决微山湖争议的三个文件。1984年4月30日,发布赴微山湖工作组《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即中发[1984]11号文件。
在这个通知中,国务院首先对已延续20多年没有解决好微山湖争议问题,而且由于对这一问题久拖未决,造成近年来微山湖沿湖地区人民群众连年发生械斗事件,伤亡数百人,给沿湖地区的人民群众造成的严重损失,表示了深切的关注和不安,并带头做了自我批评:“我们是有责任的,江苏、山东两省也有责任。”由批转的这个报告中心内容为:以1953年《政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以微山等四湖湖区为基础将湖内纯渔村及沿湖半渔村划设为微山县的批复》为基础,略加调整局部行政区划的办法,予以解决。具体意见是:一、关于湖田问题:①湖西大堤两侧的湖田,不论现在是由哪一方群众耕种的,均承认其使用权;②以1983年的耕种情况为准,确定边界;③湖西大堤西侧湖田,微山、沛县哪方耕种归哪县管辖;④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沛县群众耕种的,可继续耕种,其管辖权划归微山县。
二、关于湖产问题:①凡近三年来没有发生争议的地段,沛县群众收获芦苇、苦江草,仍由沛县继续收获,但行政区划属微山县管辖微山县对这部分沛县群众,须保障经营利益,不得侵犯;但同时指出,沛县不得再扩大收获的范围。②凡近三年来发生争议和械斗的地段,以居住自然村为单位,连同以湖产为生或为主要来源的群众和土地一并划归微山县管辖,其中有的自然村的群众不是以湖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又不愿划归微山县管辖的可不划,但这部分群众不准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对调整的插花地,由两县协商划定边界走向。
为了落实中发[1984]11号文件精神,国务院赴微山湖工作组又进行了一次具体而详细的工作:在充分听取两省、地负责同志协商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解决微山湖边界问题的翔实意见:一、关于湖田问题是这样处理的:湖西大堤东侧的湖田,以1983年实际耕种情况为准,承认使用权。两县对湖西大堤东侧均应实际丈量、造册,然后双方签字。在明确各村庄的湖田经营范围后,如出现插花地段,经双方协商,可适当调整,并竖立标志。
二、关于湖产问题是这样商定的:①将在湖产问题上有争议的江苏省沛县所属的杨堂、孙庄、东明村、西平村、六营、曹庄、王庄、大挖工庄、赵楼、赵庙、张庄、侣楼、庞孟庄、中挖工庄14个村庄划给山东省微山县管辖,但其地下煤炭资源的开采权仍属江苏省。②江苏省沛县的前丰乐、后丰乐、安庄、店子、彭楼、马庄等6个村庄仍属沛县管辖,但这6个村庄的群众不再进入湖区经营湖产,原经营湖产的地段全部无偿交给微山县。③沛县在微山湖经营湖产的其它村庄,根据近三年经营湖产的实际情况,明确湖产地段范围。三、关于渔政管理问题如此规定:微山县的渔政由微山县统一管理,沛县渔民队下湖捕鱼,渔船限定为200只,其他人员不得进人湖区捕鱼。今后各方增加渔船的数量按比例发展。四、关于微山湖二级坝以下西侧苏鲁两省的行政区划走向问题,明确划定为:湖西大堤西侧由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包括这次沛县划归微山县的村庄),以村庄和湖田作为划定两省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湖西大堤西侧没有微山县管辖的村庄和湖田的地段,以湖西大堤东堤脚起向东延伸60米处,作为两省的行政区划走向的界线。在给国务院的这个报告中,工作组建议把解决问题的权力和责任交给沛县和微山县的党政一把手,其他人不要干预,并限期于9月20日前达成协议。对违背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对制造事端的肇事者也要追究法律责任。
1984年8月27日,国务院批转了国务院赴微山湖工作组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第二次报告,即后来成为常被人提及的很有典型意义的国发[1984]109号文件。
1985年3月,民政部约请山东、江苏两省有关市、县的负责人来京,继续协商落实关于解决微山湖争议问题的两个文件的具体措施。随后,国务院办公厅的领导同志又同两省的领导同志交换了意见。经过充分协商,两省的意见已基本一致,争议已渐趋同。在这种调解协商即将成功的大背景下,1985年9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民政部关于微山湖南北两段湖田、湖产经营范围问题的报告。一、南段(房村河至沛县、铜山县两县边界)。这段南北长约10 公里,其中靠京杭运河以东的一片芦苇,约1万亩及其东侧的1.5万亩湖田和湖产,共2.5万亩,由沛县经营,其余由微山县经营。二、北段(二级坝下)。这段西起京杭运河、东至四道堤西堤脚,约7000亩湖田、湖产,其中三分之二划归沛县,三分之一划归微山县。湖腰扩大已挖掉的部分不计算在内。三、具体划界及有关遗留问题的解决,由两省自行协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