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地板买卖合同

火龙常 2024-10-07 00:31:07
木地板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乙方(受买人)名称: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编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以下协议以供遵守:

第1条 乙方向甲方订货总值为人民币 元的木制地板。其产品名称、规格、质量(技术指标)、单价、总价等如表所列:

材料名称及花色

数量

规格(毫米)及型号

质量标准或技术指标

计量 单位

单价(元)

合计(元)

第2条 签订合同时乙方向甲方交付:

2.1定金 元;

2.2预付款 元。

第3条 关于验收的约定

乙方应当按照第一条所确定的质量标准或者技术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应当在乙方收到货物之日起 日内完成;乙方对货物数量、质量等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期满之日起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与其未书面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所接受的货物没有异议。

第4条 交货时间、地点及结算方式

4.1交货日期:

4.2交货地点:

4.3结算方式:

第5条 双方责任

5.1甲方责任

5.1.1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同意使用的,按质论价;不同意使用或者不能使用的,甲方应负责保修、保退、保换;由此延误交货时间的,甲方应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的 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5.1.2甲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乙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乙方如果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乙方需要而甲方不能交货,则甲方应付给乙方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5.1.3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规定时,每延期一天,甲方应偿付乙方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

5.1.4木地板属半成品商品,只有通过科学的安装方法才能成为一个完整的商品,甲方对所售地板实行安装的,保修期为一年,安装费另行协商。安装部分如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使用要求,甲方应及时维修或重新安装,由此造成的损失甲方自行负责。

5.2乙方责任

5.2.1乙方如中途变更产品花色、品种、规格、质量标准的,应按变更部分货款总值的 偿付违约金。

5.2.2乙方如果中途退货,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同意退货的,应由乙方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 的违约金。甲方不同意退货的,乙方仍须按合同约定收货。

5.2.3乙方如未按规定日期向甲方付款,每延期一天,按应付款总额的 承担逾期交款的违约金。

5.2.4合同签订后如果甲方送货,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乙方应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和运输费用以及违约金 。

5.2.5乙方自行施工安装的,甲方负责终身维修,维修费用另行协商。乙方擅自改变安装程序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第6条 如果因生产资料、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甲方须变更产品品种、花色、规格、质量、包装时,应提前 天与乙方协商。

第7条 本合同所订一切条款,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如一方单独变更、修改本合同,对方有权拒绝生产或收货,并可要求变更、修改合同的一方承担一切损失。

第8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确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本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说明不能履行、须延期履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理由。

第9条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果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

9.1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0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11条 本合同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附于本合同之内,所有附则在法律上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第12条 本合同一式 份,各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章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时间: 年 月 日

签署地点:

签署地点:

山西 太原 常律师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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