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6年起,事业单位推行全员聘用制度,要求所有在编员工都需通过岗位聘用,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与单位签订至少为期三年的聘用合同,以确立正式的工作关系。
目前,进入事业单位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通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公开竞争性考试,另一类则是依据国家政策,对退役军人进行的安置。无论通过哪种方式,人员需获得编制部门的正式编制审批,完成人社部门的工资登记,并经过岗位设定与薪酬核定等程序,期间签订的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是成为正式编制员工的必要步骤。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拥有正式编制的员工外,事业单位还包含其他类型的工作人员。这些包括通过备案制管理的员工、人事代理下的工作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签订劳动合同的普通员工,他们构成了事业单位中除编制内人员外的多样化劳动队伍。
在教育和医疗领域,尤其是高校与一些公立医院,广泛采用编制备案制,近年来,这种制度也逐渐扩展到部分中小学及幼儿园。这些备案制员工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他们的职位占用的是单位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备的编制名额,确保与正式编制员工享有相同的薪酬与福利。不同于传统编制需要地方编制部门审批,备案制只需向当地人社部门报告,其编制归属单位而非个人,意味着工作变动时,编制不随个人转移。
另外,人事代理制度在事业单位中也占有一席之地,这类人员通过正规招聘流程,并在地方人才服务中心登记,虽然他们在工资待遇上与在编职工无异,但地位上有所差异,不被视为正式编制内成员。尽管同样依据聘用合同工作,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主体是人才交流中心,这使得他们虽然在薪资福利上与在编人员保持一致,但在组织归属上存在区别,不属于直接的事业单位编制人员。
在事业单位中,还有一类员工,如劳务派遣工和普通合同工,他们与单位的协议基于《劳动合同》,受《劳动法》管辖,这使得他们的权益保障和管理规则遵循不同于《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法律框架。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他们与事业单位建立的是服务性质的劳务关系,而真正的雇佣关系存在于他们与劳务派遣机构之间,因此,他们不被归类为有事业编制的员工。
总结来说,正式的在编员工会签署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然而,签订同样聘用合同的人员可能并不全部拥有事业编制身份,因为某些特定的聘用形式,如备案制或特定合同安排,虽然使用相似的合同名称,却不等同于传统意义上的事业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