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有哪些首创性制度?

怀蕾国企改革 2024-08-17 02:38:54

【导读】

7月31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科技创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在科技创新众多领域提出了多项首创性制度,一举摆脱各地探索、试点性质的科技创新政策,将现有政策上升为法规,其中有40余项规定在地方立法层面首次明确,旗帜鲜明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营造有利于科技创新、产业创新的环境,为科技创新“松绑”“赋能”。

明律师认为,《条例》贯彻新理念、提出新举措,反映了广东作为改革开放的先行地的气魄,显示广东在加快构建支持全面创新体制机制的决心,广东做法无疑值得各地学习借鉴。

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带动产业深度转型升级

广东省虽然在科研投入、专利申请量、高新技术企业数量等方面持续领跑全国,但科技成果转化仍然存在着转化流程繁琐、转化周期过长、科研人员转化动力不足、市场对接不畅等“堵点”问题,“不能转”“不愿转”“不敢转”的情况依然存在。

为此,《条例》作了系统性、创新性、可操作性的制度设计,首次在立法中提出构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全流程单列管理制度体系。

(一)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方面,《条例》明确赋予单位产权激励自主权。第二十九条探索在事先约定收益前提下,高校、科研机构可以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并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探索创新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如鼓励科技人员等以跟投现金方式持有股权,鼓励采取先使用后付费等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许可给中小微企业使用。

(二)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

在科技成果转化改革方面,《条例》明确赋予单位管理自主权。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由单位自主管理、自主处置,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不纳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围;明确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单位自主管理,经评估后自主处置,发生亏损时由单位审核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并进一步简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流程。

同时,探索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按时间周期、类型、阶段进行整体考核,不再单独进行考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指导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等单位实施科技成果相关资产单列管理。

(三)项目结余经费促进成果转化

在项目结余经费促进成果转化方面,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市场化方式取得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边界,并明确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项目结余经费可以全部奖励项目组成员。

(四)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

在新型研发机构成果转化方面,第六十四条首次在地方立法中提出激发新型研发机构转化动力的创新机制,规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益,在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的单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对转化科技成果做出贡献的管理人员给予现金奖励或者股权激励。

五、促进科技金融深度融合,发挥金融支撑保障作用

创新创业“始于科技、成于金融”,科技金融是广东省科技创新的特色,但也存在着政府引导基金对早期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不够显著,创业投资机构对早期科技成果转化和初创期企业支持力度尚有不足,金融机构产品供给和服务难以匹配处于不同周期科技型企业的资金需求。

《条例》用了整整一章的篇幅阐述“科技金融”,从构建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健全国有创投机构管理、完善基金退出渠道、加强科技信贷支持、支持知识产权融资、开发科技保险服务、提供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推动跨境科技投融资等方面作了制度安排,用立法的形式,建立起一整套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和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的整个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保障科技创新的“源头活水”。

比如第四十条明确了科技创新投资基金体系,要求引导社会资本聚焦战略性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鼓励设立长存续期限的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并要求根据国有创业投资基金等的不同阶段,设置不同的考核指标,不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第四十一条规定了国有创业投资机构管理,明确要求建立健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业绩考核、激励约束和容错机制,推动国有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支持。

第四十二条要求拓宽基金退出渠道,明确支持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鼓励天使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通过协议转让或者向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转让基金份额等方式退出,实现资金循环使用。

六、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注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孙子兵法》曰:“为将者,未虑胜先虑败,故可百战不殆矣”。科技创新是一件大概率失败、小概率成功的活动,创新过程中的容错免责机制对于科技创新乃至产业创新至关重要。《条例》中的“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不仅可以有效解决科研团队后顾之忧,还会让更多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打消顾虑发力“投早”“投小”“投硬科技”,加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成长。

第七十四条强调持续探索激励创新的先行先试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创新容错机制,激发和保护各类创新主体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

第八十八条规定对科技创新活动相关人员实施“三个区分”的容错免责机制,并明确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构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创新生态。

对于以财政性资金或者国有资本为主资助的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科研项目,原始记录证明承担项目的单位和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责,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结题。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人员在推进科技创新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错误,或者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错误,以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可以按照规定从轻、减轻处理或者予以免责。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科技、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和机关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尽职免责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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