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一人有限公司,背后有几个股东,由于各种原因,股东选择不做工商登记,只是股东内部有股权架构的约定,大家按约定享受权力,履行股东义务。但如果股东出现裂隙无法修复,难免有的股东想分割公司财产,向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解散进行清算。
但出于商事外观的原则,股东的法定权力显然要求有权力外观。对于股东解散公司的情形,股东必须是经过工商登记的,未登记的股东就没有这个诉讼主体资格,即使起诉到法院,也会被法院驳回起诉。
反过来,如果债务人起诉公司后,要求追加隐名股东作为被执行人,显然也无法跨越股东这个身份。唯一股东可以在被执行后,根据股东协议向各位股东追偿。
那么如何解散公司呢?当事人可以隐名股东显名化,通过协商或起诉的方式,先确认股东资格,然后再来发起解散公司之诉。这样就可以分割公司财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