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经常玩失踪或故意缺席庭审,导致案件普遍面临“送达难”的问题。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需要对案件进行审理。在这个过程中,法院会要求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这是因为,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法院需要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传票等,送达给被告,以确保被告能够充分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如提出答辩、出庭应诉等。同时,这也是保障诉讼公正进行的重要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债权人由于种种原因,在起诉前往往无法获取到债务人的真实住址。有的债权人虽然知道债务人的地址,但该地址可能是虚假的,或者已经过期。这就导致了法院在尝试向债务人邮寄相关法律文书时,遭遇“原址查无此人”、“迁移新址不明”等问题,使得邮寄送达无法成功。
一般此时法院会要求原告补充材料,有些法官干脆“不予立案”或“驳回起诉”。
那么,原告真的负有提供被告送达地址的义务吗?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明确的被告”,视为原告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也做出过解释:
只要原告提供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信息,法院应该依法登记立案!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有一定的期限要求。如果债务人在公告期限内未提出答辩或应诉,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债务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公告送达”的确可以解决不知道被告住址的难题,但由此也会增加诉讼的周期,被告有可能利用这个窗口期转移财产。
众所周知,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官司胜诉通常不难,难的是拿到胜诉判决并尽快执行,如果因为“送达问题”耽误诉讼进程,甚至错失执行良机,导致借款无法收回,那真的是因小失大!
因此,债权人还是应尽量在起诉前提供债务人的真实住址,以确保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何快速解决“不知道被告地址”的难题?方法一:事前约定
最好在借条中事先明确约定——
1、经当事人确认的有效送达地址作为相关文件及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地址的适用范围包括案件的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按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无论是否本人签收、他人代收、拒绝签收或无人签收);
2、当事人在变更地址时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因当事人提供的地址不准确、或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等原因导致法律文书未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签收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3、此外,还可以在合同中增加非格式条款声明,即当事人确认在签订合同时已确认合同内容为双方共同协商起草而成,并非格式条款,理解并接受合同的全部条款内容等等。
也可以在起诉前另行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或“约定送达地址的合同”
方法二:事后补救
可以委托律师到公安机关查询被告的户籍登记住址,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后,法院会受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