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实务中,付款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所产生的成本费用没有及时进行处理,直接计入往来,而后续取得发票出现重复报销或长期挂账、造成的财务信息失真问题的发生,根据公司业务实际,现将付款流与发票流不一致的业务处理,作出如下处理规定,财务各岗位应按本规定进行相应的财税处理。
一、三步法处理的具体规定
第一步:付款时:借记其他应收款--客户,贷记货币资金等科目,原始凭证附件为经审批的付款单、合同、及银行回单等。
第二步:在付款时计提相应费用:以未税的金额借记成本费用科目,贷记其他应付款-客户,原始凭证为经审批的自制的原始凭证。如为应取得普通发票,则应按价税合计金额,借记成本费用,货记其他应付款--客户。
第三步:收到发票并核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收到专票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其他应付款-客户,原始凭证附件为取得的发票;收到普票时,应红字借记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客户,同时蓝字借记成本费用,贷记其他应付款-客户。并同步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核销。
二、其他规定:
第一、财务部门应将未取得发票,已付款的成本费用支出项目,进行台账登记,每月进行跟踪,要求各相关责任人及时取得发票。对应取得未取得发票的相关人员,应在每月的经营会上进行通报。
第二、在财务报表上,应对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进行重分类调整,将其相抵后的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应收款项目中进行填报。
第三、对次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取得未取得的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在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处理,并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收到发票时,进行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减处理,但期间不得超过五年。
第四、对长期挂账,因客户破产清算、注销税务登记、纳入税收黑名单等原因无法取得发票的,应通过自制原始凭证附证明材料,经审批后将未取得发票的税金,直接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应取得发票未取得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对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增处理,并缴纳相对应的企业所得税。并同步核销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项目。
三、本规范自2024年9月1日开始执行,截止2024年8月31日,已付款但未取得发票的业务,应进行追溯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