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有媒体报道当地发生在一起杀害女法官的案件,女法官王某在地下车库被割喉死亡,年仅30多岁,凶手喝农药自杀未遂,引发关注和网友热议。
据介绍,这名女法官王某是当地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因为在办理一起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党某某对办理结果不服,所以才故意行凶,在地下车库实施割喉导致女法官死亡。
事情发生后,王某的父母悲痛欲绝,她上有老下有小,不仅是家里的独生女,还是年幼孩子的母亲。据了解,杀人凶手党某某年过六旬,独自生活多年,没有老婆和孩子。
评论区中,不少网友纷纷留言:这个怎么说呢,有些农村的老年人真的是不讲理,有的人的性格还很偏执!
目前,当地法院也作出了情况通报,案件发生在8月7号,女法官王某被他当事人杀害,并且介绍了交通事故案件的大致经过:前些日子,凶手骑电车不幸被撞伤,住院治疗花了18000元。
出院后,越想越气,觉得自己无辜受伤,理应由肇事司机全额报销这笔费用。然而,王某作为当庭法官,她的判决却让他大失所望,双方各承担50%责任,对方只需赔他9000元,所以他才故意行凶。
对此,评论区中不少网友指责:凶手为非作歹,应该依法予以严惩!不过也有网友指出:孤苦伶仃的生活,加上法官的判决,让他对这个世界充满了怨恨。于是,心中的恶魔开始悄然生长,最终酿成悲剧。
还有不少网友分析:有可能没有释法明理,或者机械写两个条文来释放明理,应该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来解释为什么这么判!
基层法院案件堆积如山,法院调解室、开庭法庭每天排好多个。 热闹得跟菜市场一样 ,平均每天4、5个案件。案件开庭翻来覆去就那么回事。再往二审弄 来来回回和稀泥!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该如何看?
1、冲动是魔鬼!不管女法官王某判决或者处理有没有问题,也不是凶手行凶作案的理由或者借口!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意杀人罪是,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这起案件中,凶手因为对女法官王某判决或者处理不满意而实施行凶行为,在地下停车库内将对方割喉致死,毫无疑问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
此时,从量刑的角度来看,由于凶手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首先是要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以,接下来毋庸置疑,凶手要要对他自己冲动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面临法律的制裁!
2、凶手在作案行凶之后可能自知罪责难逃,选择服毒自杀,因为得到及时救治并没有生命危险!
首先,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所以说,在这起暴力行凶案件,凶手在杀害女法官王某之后,可能是自知罪责难逃,所以选择了自杀!但是,因为得到及时救治,目前没有生命危险,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3、凶手除了面临上述刑事法律责任之外,在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应该赔偿女法官,王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
司法实践中,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本案中,凶手为了发泄不满,将女法官王某伤害王某年仅30岁,对家人造成深重伤害了,家属可以拿出法律的武器,要求凶手承担负担民事赔偿。
当然,现在的问题是:凶手60多岁没有结婚,无儿无女,经济能力堪忧。接下来附带民事赔偿问题有可能落空。那么,为了抚慰女法官家属,相关部门应该积极主动作为,毕竟是因公牺牲的!
最后,每个人都应该学会换位思考!如果对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比如说上诉或者是信访投诉!如此的使用极端手段,看似发泄的不满,实际上害人害有己,不要冤枉一个好人,更别放过一个坏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