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拿房产担保被骗两千多万,上告无门

花开富贵呀 2023-06-28 13:27:44

在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了一件极其不公之事。

几年前,合肥市坝上街门面房被拆迁人李某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由于其在合肥市坝上街的几百平米的商业门面房已被拆除,房管局做不了他项权,与姚某、方某商定以李某的拆迁权益作为担保向姚某、方某借款人民币415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协议》及用于担保的《动迁房转移协议》(协议里明确约定了为借款提供安全保障,是担保的行为),约定了一年的借款期限。《借款协议》里明确约定借款415万元,但是,姚某、方某只转给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后续资金全部未履行。

没想到签订《借款协议》的当天,姚某、方某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拿着《借款协议》及用于借款担保的《动迁房转移协议》,到瑶海区明光路街道拆迁办与明光路街道签订了《合肥市瑶海区坝上街及粮食二库综合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将李某的拆迁权益全部转到了其二人名下。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在被拆迁人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没有做任何的调查,更没有征得李某的同意就草率的将李某的所有拆迁权益私下转给了姚某、方某,后期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货币补偿的方式补偿给姚某、方某人民币近900万元。

按照拆迁前瑶海区明光路街道与李某签定的拆迁《协议》的明确约定,李某的门面房赔偿及过渡期补偿达到人民币两千多万元。迫于无奈,李某将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告上了法庭,并提交了其与瑶海区明光路街道签定的动迁《协议》及完全可以证明其被拆迁人身份的相关材料,以及对于明光路街道行为违法的多条法律禁止性规定,请求法庭依照法律的各项禁止性规定,撤销《合肥市瑶海区坝上街及粮食二库综合改造拆迁安置协议书》。但是,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毫不尊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认为明光路街道依据李某及姚某、方某所签订的《借款协议》及用于借款担保的《动迁房转移协议》,不需要李某的本人同意就将李某的所有拆迁权益转让给姚某、方某是合法的,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无奈之余,李某上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合肥市中院依照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但是,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然驳回了李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致使李某及家人无法承受不公的判决产生的残酷恶果而无法生存。

对此,李某有如下几点疑问:        1.借款本金415万元,实际到手200万元,李某也还了30万元,《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一审及二审法院凭的哪条法律规定认定的?        2.在李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瑶海区明光路街道仅仅依据《借款协议》及用于借款担保的《动迁房转移协议》,就把李某价值两千多万元的拆迁权益全部转给第三方,这样的行为是否违规?最起码也要通知李某去拆迁办签字同意吧。        3.一审、二审法院做出的不公判决,如果拆迁办不是明光路街道而是普通的开发商,法院会如何判决?现在的中国是法治社会,中国的法律神圣而不可侵犯,再大的权力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吧。

4.李某与姚某、方某签订的《借款协议》,在二人完全未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进行合理陈述的情况下,为何一直是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在进行无理的狡辩?瑶海区明光路街道因为坝上街拆迁工程有多名工作人员因违规而被判刑,无法使人不怀疑本案存在内外勾结的嫌疑。

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为了捍卫生存的权利,唯有将不公案件公之于众,请广大的人民群众评评理,他们这样的做法是否合理?是否草菅人命?一审二审均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败诉!平民百姓又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公道如何声讨?正义如何声张?恳请相关部门、上级领导关注此案,为李某主持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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