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裁判的判决书都有什么特点

张灰灰说事 2024-05-11 07:01: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的具体方式多种多样,有的是故意伪造、搜集证据材料;有的是引诱、贿买甚至胁迫他人提供伪证;有的是篡改、毁灭证据材料;有的是故意歪曲理解法律甚至无视法律规定;有的是违反诉讼程序,压制或剥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等等。

枉法裁判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才能构成本罪。虽有枉法裁判的行为,但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仅属违法违纪行为,应以行政纪律手段处理。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民事判决书有: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民事判决书等几种类型。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特别程序的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五章的规定,审理特殊类型的案件,就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态如何依法作出确认的书面决定。按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的特点是:第一,都不具有民事权益争议的内容;第二,起诉人或申请人都不要求追究民事责任。

枉法裁判的判决书有什么特点?

枉法裁判的判决一般都有以下四个特点 :

1、没有采纳你的证据,却没有写明原因;

2、敷衍了事,判决书没有逻辑性,说理不分,非常的不清楚;

3、法律依据不清,究竟违反了哪一项法律,哪一条哪一款也没有说清楚;

4、法官把判决书中的重要数字写错。

如果遇到以上四种情况,那么就可能是枉法裁判。

枉法裁判由谁来认定?  

 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存在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的,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检察机关举报,由检察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只要有枉法裁判行为,不管结果如何都构成枉法裁判罪,构成枉法裁判罪就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检察院就必须立案,法院就必须判刑;枉法裁判者还必须对产生的后果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官惩戒委员会是否受理对法官的投诉和举报?

《法官惩戒工作程序规定》(试行) 第十条规定 : 法官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法官违反审判职责的认定标准 :

法官是否违反审判职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第2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违法审判责任:

(1)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违反规定私自办案或者制造虚假案件的;

(3)涂改、隐匿、伪造、偷换和故意损毁证据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丢失、损毁证据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4)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汇报案情时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和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5)制作诉讼文书时,故意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文书主文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6)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故意违背法定程序、证据规则和法律明确规定违法审判的,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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