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问深圳中院:因5元诉讼费,判律师赔147万,凭啥?

张茂荣 2024-09-06 21:13:12

近日,深圳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一份律师赔偿当事人147万巨款的判决引爆了法律圈,并引发深圳律师人人自危!

基本案情:(不想了解经过的,可直接下拉到最后看“五问”)

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仅支持96780.17元。

杨某不服,支付1.5万元律师费,委托律师向深圳南山法院起诉,要求原单位支付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合计1940249.58元。

诉讼过程中,简易改普通程序,法院向律师发送补缴5元诉讼费通知书,杨某逾期缴纳,南山法院遂裁定按撤回起诉处理,劳动仲裁委裁决即生效。

已经补缴,仍被裁定按撤诉处理!

杨某认为是律师没有及时通知其缴费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导致其诉讼请求无法实现,起诉律师所在律所,要求按起诉主张金额赔偿其损失1940249.58元,退还律师费1.5万元本息。

法院判决:

深圳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律所按诉讼请求金额,赔偿杨某损失1940249.58元+退还律师费1.5万元本息。

2024年8月15日,深圳中级法院二审判决:律所按仲裁请求金额,赔偿杨某损失1474487.88元+退还律师费1.5万元本息!

深圳中院判决理由如下:

1、律所与杨某之间的委托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律所负有及时报告案件进展并通知杨某相关诉讼事务的义务。

①现有证据尚不足以有效证明律所收到南山法院补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在指定缴费期间内告知杨某缴费;

②因未及时缴费最终被裁定按撤诉处理,原仲裁裁决生效,这一结果与律所的报告义务未尽有直接因果关系。

2、律所的违约行为导致杨某丧失了在按撤诉处理案件中主张相应权利的机会,此直接影响到了杨某的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律所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概括而言,案件经过就是

劳动者申请仲裁,要求原单位支付销售业绩提成奖+经济补偿金,劳动仲裁委仅支持96780.17元。支付1.5万元律师费,委托律师起诉按撤诉处理后,法院直接判决律师赔付劳动者1474487.88元!(文头图)

五问深圳中院

1、赔偿损失的前提是损失的客观存在,必须先行查明损失金额,贵院未经实体审理,径以被劳动仲裁委驳回的杨某仲裁请求金额,确定杨某损失的依据是什么?

以杨某仲裁请求额确定其损失,判决律师赔偿,本质是未经实体审判,否定了劳动仲裁委裁决,确认了杨某全部仲裁请求的合法性,判决律师代原用人单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杨某“主张权利的机会、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等于其仲裁请求吗?

贵院认为律所违约行为导致杨某损失的是“主张权利的机会、相关诉权和潜在的实体权益”,判决却是直接依据杨某仲裁请求金额:

诉权不等于胜诉权,一个是金额不确定的客观标准,一个是金额确定的主观主张,如何能够混为一谈?

3、南山法院按撤诉处理裁定是否合法?本案是否应当先行审查裁定的合法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213条规定:

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故而,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的,法院负有“再通知”义务,只有再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预交的,方能裁定按撤诉处理。

该“再通知”程序要求,也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459号案的确认:

据此,深圳南山法院未经再通知杨某缴费,在杨某已自行补缴的情况下,仍因5元钱的诉讼费迟交,直接裁定按撤诉处理,裁定合法性存疑,贵院应先行审查裁定:

如审查认定南山法院裁定不合法,南山法院应重新受理杨某起诉原单位纠纷,本案前提不存在,律师自然无需替代杨某原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4、杨某起诉原单位案是否有微法院?杨某本人是否在微法院?南山法院按撤诉处理裁定是否发在微法院?

如果有且杨某在微法院,南山法院补缴诉讼费通知发在微法院,则视为杨某本人已经收悉,律师不再负有另行通知义务,南山法院按撤诉处理的法律后果,不能再由律师承担。

5、因法院的5元诉讼费,判决律师赔偿147万损失+退还1.5万律师费本息,是否符合公平原则?是否罚过相当?

南山法院:诉讼费仅5元,杨某已经逾期补缴,仍裁定按撤诉处理;

律师:仅收费1.5万元,因南山法院按撤诉处理,被判决赔偿杨某147万元损失!

本来南山法院5元立案就可以解决的问题,发展到必须律师赔偿147万,怎么想都感觉不对,总感觉杨某、原单位、法院、律师四方里,只有律师是冤大头!

深圳中院该判决最大的问题不在于个案本身,而是“污染了水源”,确立了“以当事人主张确定其损失”的损失判定原则,如果类案都依据当事人主张判决,必将导致深圳律师人人自危!

兔死狐悲,物伤其类,唇亡齿寒,笔者个人已经减法,且一向如履薄冰,断然不会出现失误,发文只是为全体律师担心,为整个行业呼吁,希望深圳中院能够听得进异见。

另,律所赔偿后,最终还是要追究到律师个人,收1.5万元做劳动争议案子的律师多数也是非常不容易的,非要一棍打死吗?

2024年9月6日01:30于上海朱家角古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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