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金条件为工作满一年,否则双倍退回,会被支持吗?|案例研究

剖析真实劳动争议 2024-09-03 17:32:40

【裁判要义】

劳资双方可以就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因素进行约定,但上述合同中关于要求劳动者双倍返还的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但劳动者未达到服务期限,其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获得涉案款项的约定有效,但条件并未成就,故用人单位请求原数返还,应当予以支持。

【案情简介】

某餐饮公司(甲方)与张某(乙方)签订《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自2020年11月3日起一年,甲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薪资不低于天津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了鼓励乙方在甲方处积极全面履行合同,甲方附条件向乙方支付奖励金50000元(预付20000元,开业再支付30000元),乙方如约履行本合同,完成业绩考核,每月50000元,每年600000元未出现违约情况,该笔奖励金所有权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要求返还;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单方解除本合同,或者未能完成业绩考核,则甲方有权要求在终止合同时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奖励金;从签订完合同之日开始,如因乙方自身官司原因需要支付30000元,由甲方先行垫付,或开业后头一个月完成业绩指标后再支付剩余30000元。

2020年12月5日,某餐饮公司通过朱某转账给张某20000元,于2020年12月23日转账30000元。某餐饮公司经营酒吧,张某在酒吧内的工作岗位为营销,工作时间为上晚9时至转天凌晨2时。工作期间,因酒吧内的其他营销人员与服务员发生争执,张某对酒吧负责人解决争执不满意,自2021年2月14日后未再到酒吧工作。

某餐饮公司主张张某未双方约定的时间,应该双倍返还奖励金,并诉至仲裁委。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4月7日作出津和劳人仲不字〔2021〕第289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某餐饮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按照张某实际工作时间占全年工作时间的比例折算,张某应返回某餐饮公司剩余奖励金35890元。某餐饮公司不服一审结果,提出上诉。

【裁判请求】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张某返还某餐饮公司奖励金50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改判张某退还某餐饮公司奖励金50000元。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合同期限一年,用人单位先期“附条件”支付给劳动者“奖励金”50000元,所附条件为,如劳动者完成业绩考核并工作至一年期满,该笔款项归劳动者所有,反之则双倍返还。根据双方签约时的法律规定,劳资双方可以就支付劳动报酬等劳动合同因素进行约定,但上述合同中关于要求劳动者双倍返还的约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无效。一审法院就《聘用合同》中双倍返还相关条款的性质分析和认定正确。2021年2月14日起,劳动者停止工作,其与用人单位约定的获得涉案款项的约定有效,但条件并未成就,故用人单位在二审中请求原数返还,应当予以支持。一审法院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酌定返还数额,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案例来源】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津01民终8454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提示】

提示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员工与单位之间并非平等主体,任何关于劳动报酬返还或违约金的约定,如果仅基于双方协议而违反法律规定,将不被认可。根据劳动法,可以向员工索赔的违约金仅限于两种情况:一是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二是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其他类型的违约金约定都不会得到支持。

提示劳动者,虽然劳动法倾向于保护劳动者权益,但如果单位提供了高于法定标准的挽留奖金、住房或车辆等福利,法院会尊重双方签订的附带条件协议的法律效力。这意味着,如果劳动者未能履行相关协议,单位可以根据双方的协议要求劳动者返还住房、车辆或高额奖励等。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针对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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