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询问报案人,并对其提供证据逐一审查后,我局认定报案反映的问题系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已告知报案人通过民事途径解决。这是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11月25日发布的有关“王宝强涉嫌诈骗案件”的情况通报。
也就是说,钱某举报王宝强涉嫌诈骗之事并不成立,而只是当事人想通过这一方式解决与王宝强经济纠纷的一种手段。那么,警方的通报是否意味着双方的纠纷可以结束了呢?作为当事人的钱某及其所在俱乐部能不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王宝强没有兑现承诺、没有把该给的利益给到位呢?
很显然,“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将成为此起事件的最关键要素。如果拿不出“白纸黑字”的书面协议,纵然王宝强有过口头承诺,钱某及其所在俱乐部也不可能拿到一分钱,更别说5%的票房收入分成。
那么,举报被警方否决之后,钱某及其所在俱乐部会不会按照警方的建议,通过民事途径解决纠纷呢?我们认为,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种是钱某及其所在俱乐部拿出有力证据,证明王宝强必须将电影《八角笼中》票房收入的5%分配给自己,并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权益;二是借助王宝强给俱乐部“扬名”的目的已经达到,炒作到此为止。
对此,我们更倾向于后一种情况,也就是格斗俱乐部借王宝强进行炒作。虽然向法院起诉也是一种炒作,且炒作的效果更好、影响更大。但是,钱某及其所在俱乐部心里非常清楚,一旦败诉,按照案件标的,损失会十分巨大。因此,选择了由钱某个人向警方报案的方式,既不费任何经济代价,也不会对俱乐部产生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达到炒作的目的,何乐而不为呢?还怎么可能去和王宝强打民事官司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