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鉴定认为医方无责,但因病历书写不规范医方仍被判担责

乐正康康 2024-10-05 16:52:39

一、患方诉称

原告母亲叫方某,曾于2020年3月2日因肺部肿瘤至被告肿瘤内科看病治疗,于3月18日结账出院。该次治疗后,方某感到腹胀和腹痛,故于2020年4月23中午到被告急诊室作腹腔穿刺术予以液体引流,并伴有血性液体流出。次日4月24日上午,方某入住被告11楼某24床。

当时方某神志清,全身皮肤及巩膜无黄染,也无出血点,能拎着腹腔引流袋自己上、下床步行上厕所。但4月25日上午,方某脸部皮肤及巩膜出现黄染现象,被告吩咐方某家属继续放液,并告知一天放掉2000毫升是没问题的,所以25日上午分2次共放出血性液体2000毫升,同时予以作急诊验血。

检验报告显示多项结果异常,包括血液白蛋白已明显低下、血胆红素明显升高、低血糖及其他多项电解质素乱等,但当班医生却对检验结果置之不理、未给予处理,也未告知方某和家属。晚上9点30分许,方某腹腔引流管意外脱落,焦急和不知所措的家属立即去医生办公室告知值班医生。

但被告未尽及时观察和处理,任凭血性液体长时间外溢,最终方某出现失血性休克先兆,方某感到全身发冷、心慌恐惧、胸闷、气促。后过了很长时间,终于等到被告医生给方某缝合了伤口。当天晚上11点41分方某家属告知被告方某胸闷气促加重时。

被告在未上病房、未看方某、未观察病情下,就给方某静脉注射米乐松药物(激素药)。而该药物当天下午4点半方某曾挂过一瓶青梅素类补液后,因方某感到不适,又冷又胀,所以告知护士后停用了,停用后方某感觉症状好转,后来也未用任何其他药物。

二、患方观点

在方某有晕厥,头颈部大量冒冷汗的情况下,被告作出了错误的做法:没有给方某纠正失血、低血糖以补充有效的血容量和葡萄糖液,而是坚持长时间地给方某作胸外心脏按压,并给予使用盐酸肾上腺素药物。

由于被告医务人员不负责任和错误的做法,造成了方某于4月26日0点15分许死亡的严重后果。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丧葬费57,480元、医疗费34,252元、精神抚慰金5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某某医院辩称

不同意原告所有诉请。鉴定结论认定被告不承担患者死亡的责任。

四、鉴定意见

患者方某为肺癌晚期,有多脏器转移灶,预后极差。某某医院予患者方某姑息性治疗,符合诊疗常规;存在诊疗过程记录不完整、病历书写不规范、未随访血常规、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等不足,但医疗行为与患者方某死亡之间无因果关系。

五、庭审意见

原告认为被告存在篡改病史的情况,然现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存在篡改医疗记录的行为,且结合鉴定机构的回函亦对原告的相关怀疑进行了说明。故对原告主张被告篡改病史的陈述,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原、被告的医疗争议经某某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认为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现原告不认可该鉴定意见,然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鉴定机构已发函答复,现原告并无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对该鉴定意见书,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鉴定意见,本例不属于对患者人身的医疗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医疗活动中存在诊疗过程记录不完整、病历书写不规范、未随访血常规、未及时行心电图检查等不足,虽然上述不足与患者死亡的人身损害结果不存在因果关系,但会导致原告方对医院诊疗活动产生合理怀疑,引发医患纠纷,本院酌情确定被告补偿原告一定经济损失,并由被告承担本案鉴定费。

六、法院判决

2024年1月29日判决,被告某某医院补偿原告20,000元。

【摘编自司法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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